岁末年初,省安委办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联合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建立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创新使用大数据模型,督促批发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鼓励“人人参与、群防群治”,坚决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处烟花爆竹违法企业67家,收缴烟花爆竹1.6万余箱,追究违法人员责任267人。
各地“打非治违”情况速览
2026年1月16日,徐州市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沂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批发企业在仓库外非法储存1200箱烟花。执法人员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批发企业罚款8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9日,泰州靖江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展开突击检查,在一辆厢式货车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2000余箱。涉案嫌疑人朱某涉嫌违法,案件已交由市公安局进一步办理。
2026年2月9日,宿迁市沭阳县查处2辆无证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现场依法查扣烟花、圆盘鞭炮、长条鞭炮300余箱。相关车辆司机已被公安部门控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任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储存、销售、运输的行为,均属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执法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溯源头、斩链条、端窝点,依法从严惩治。
请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产品,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拨打电话12345或微信搜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
荔枝新闻中心记者:孙茂强来源:江苏应急管理
编辑:小鱼儿、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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