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6〕002号》,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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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问题线索,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马铃薯加工食品生产。参考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环评文件及排污登记表,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薯条油炸工序使用燃气导热油锅炉供热,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现建有2台燃气导热油锅炉,均配置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燃气废气分别通过两根18m高排气筒P4、P5排放,对应的排放口名称分别为DA004、DA005。现场检查时,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薯条油炸生产线正在生产中,1台燃气导热油锅炉正在运行。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对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该台燃气导热油锅炉对应的DA004排放口的废气进行采样,并于2025年12月15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气)202512006号),检测结果显示,DA004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50mg/m³。

经调查,发现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规定,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DA004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50mg/m³,超标2倍,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排污登记表、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气)202512006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3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5〕007号),告知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文件,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当日签收。

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向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附件,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如下:

认为本次处罚事实认定不清,处罚结果不当。具体如下:

1.申请人购买的锅炉出厂具备合格检测文件,符合相关标准,到场安装调试后,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意味着设备可以进行生产。本次检查后,申请人即刻通知锅炉销售企业到厂检查,发现系人为操作导致部分功能关闭,造成超标,功能开启后,检测结果达标,从检查到重新检测,仅三个工作日,说明申请人极其重视环保要求,设备款已支付,设备具备相应功能,申请人没必要冒风险放弃使用该功能;

2.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一直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故意,本次检查系因举报而起,无法排除有人员故意操作导致该结果的嫌疑,申请人无法查证,申请人并非主观存在违法故意,本次检查系偶发、例外,非长久、持续存在的问题;

3.申请人认为,执法机关应以多次取样或不定期期间取样的方式检测后作出处罚结果方为合理;

4.对监测结果没有异议,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就是否存在过失,申请人无法证明,但参考河北省辛环不罚决(2024)0110号案例,本案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5〕007号)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附件,《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西环听通字〔2026〕001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决定对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排污主体,有义务保证达标排放,本案中锅炉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是客观事实,说明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尽到保证达标排放的义务;

2.主观过错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就超标排放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之规定,对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