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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保平安

恭城公安:零容忍!打架斗殴,拘!

年关渐近,年味愈浓

家家户户都盼着平平安安

和和气气过大年

不管是亲友相聚叙情谊

还是街头偶遇谈琐事

本应是一派祥和

可总有些人易冲动

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

与他人产生矛盾

甚至会忍不住动起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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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案例1:

2月6日23时许,恭城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古城村有人打架。

接警后,恭城公安局恭城镇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开展调查。经查,何某某当晚邀请了一些朋友到家中玩耍,其表弟罗某某与黄某某因之前出现矛盾,两人见面后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随后何某某上前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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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何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罗某某另行处理。

案例2:

2月8日10时许,恭城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恭城县栗木镇太平街一理疗馆内有人被打伤。

接警后,栗木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调查。民警到达现场后,打人者已经离开。经过摸排走访,最终确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2月9日将其传唤到案。经调查询问,王某某对自己使用工具殴打陈某某至其头部出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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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王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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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做好前置预防、即时劝阻、及时处置、善后配合等工作;经营场所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及时有效劝阻并报警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

莫打架!

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

冲动是魔鬼,切莫逞一时之气

拒绝“兄弟义气”

不参与斗殴,不盲从冲动

面对矛盾和冲突

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

切记

遇事冷静莫动手,

平安祥和过新年!

来源丨恭城警事

策划丨曹长青 段彦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