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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62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车管所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已依法注销/吊销,但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现公告作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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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车辆管理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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