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发布的行政处罚详情:上市药房漱玉平民旗下的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因从无药品经营资格单位购进并销售药品、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10月22日被罚1万元。此前的2025年6月16日,漱玉平民旗下的沈阳漱玉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浑南三好分店也因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被罚款1万元。
据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北市监处罚﹝2025﹞8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设有药品销售柜台和货架,在进门右侧处方药销售货架上摆放处方药品。检查时上述药品处于正常销售状态。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于2025年2月1日向顾客王沭销售了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3479的药品缬沙坦胶囊共2盒。经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无法提供上述涉案批次药品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和发票等资质材料。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向顾客王某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缬沙坦胶囊的价格是89.9元/盒,由此计算得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89.9元×2=179.8元;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179.8元-27.2元(折扣)=152.6元;在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药品进货查验记录》中无涉案批次药品的记录。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单位购进并销售药品、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属实。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给予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2.6元(壹佰伍拾贰元陆角);同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2025年06月16日发布的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浑南市监处罚〔202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沈医保浑移字[2025]第1号)的线索,对沈阳漱玉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浑南三好分店进行调查查明,该药房于2025年1月14日销售1盒复方丹参滴丸(规格:27ug×180丸/瓶),每瓶售价为29.00元,总计销售金额为29.00元,此药是该店营业员私自将家中药品带到店内销售。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沈阳漱玉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浑南三好分店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沈阳漱玉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浑南三好分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沈阳漱玉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浑南三好分店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2、罚款:10000.00元。
据《爱企查》资料:沈阳漱玉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6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6-8号(1门)、(2门)四楼,法定代表人为牟旭峰。是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
而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1月13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7号楼401、402、403、404,法定代表人为孙代勤。是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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