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媒体人刘虎、巫英蛟可以回家过年团聚了——距离除夕还有不足2天,这个好消息在社交媒体传开。
刘虎第一时间在自己的朋友圈发文说,他和小巫将与家人团聚。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具体情况以通报为准。他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感谢大家对他和小巫的关心。祝大家新春愉快,阖家幸福!
2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发布《警情续报》称,经本人申请,当天,该局依照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巫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3天前,即2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知名媒体人刘虎、巫英蛟失联被抓之事进行披露。通报称,近日,该局接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依法对刘某、巫某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笔者注意到,此次变更取保依据的是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该法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其中第二项情形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意味着,现在侦查阶段,“虎哥”并非没有事儿,而是事儿(主观恶性)不大、且没有人身危险性。毕竟,这不是撤案通告,警方也仍在对案件进行侦办。
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警方抓人后,最长有30天的时间,之后,才需要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就要放人。而警方提请审查批准后,检察院有最长7天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这两个时段合计37天,就是俗称的“刑拘最长期限”。
江湖趣闻,有的办案人吓唬老实人的方式,就是问你“要不要走个37天流程”。
“虎蛟案”此次仍由公安机关披露进展,大概率是尚未提请批捕。否则,就可能是检方来通报批捕或不批捕的情况了。
当地警方未“耗尽”37天,即变更了强制措施。这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刘、巫二人得到了应有的法治善意。
毕竟,近些年,他们通过一篇篇揭露性文章,对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有着重大推动作用。他们点亮的光,也照在自己身上。
有办案经验的律师朋友应该了解,在司法实践中,能被采用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功取保是有一定难度的。更多的是,在一些案件中,即便当事人及其律师详述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未必能获准。
某些极端个案中,办案机关为突破当事人口供甚至逼供方便,往往会将刑拘措施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看似降了强度,实则是变相“升格”强制措施。
目前来看,成都警方办理“虎蛟案”时,坚持了审慎的执法尺度,值得称赞,希望其在后续案件处置中能一以贯之。
笔者注意到,除警方通报上述取保进展外,成都还通报了当地联合调查组对刘、巫二人发文反映的“蒲江县有关项目招引建设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从通报来看,网帖反映投资人王某某的遭遇,跟“真实情况”有巨大差异。如通报中提到,“因项目选址等核心内容未达成一致、项目策划方案未通过,目前该项目未实质推进,网帖反映的蒲江县单方面否定前期招商引资协议问题不属实。”
又如,“关于网帖反映的信访举报办理推诿敷衍问题。经查,王某某先后通过网络和书信方式向各级信访部门和有关单位12次(含重复件9件)反映项目有关问题……蒲江县委、县政府先后6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王某某信访案件……涉王某某信访事项按要求予以办结,并向当事人反馈了办理结果。”
笔者暂未核实,王某某当时有无将上述“对自身不利”的情况对刘虎、巫英蛟言明。若王某某刻意隐瞒,则其用心险恶。
当然,事发至今,王某某本人始终未能露面诉说或回应,因此,对于成都联合调查组的“通报”,也会持有一定的狐疑。
愿意为他人冤苦呼喊的人,都是社会上勇敢和正直的人。笔者曾发文呼吁,积极为身边的不平而鸣,因为每个人的呼喊都有意义。但是,也要防止被人恶意利用,尤其是媒体人,要防范你的当事人“当时是人、过后不是人”。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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