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清代的制度,提督是各省绿营的最高武职,统率一省之绿营军;总督是一省或数省最高军政长官,节制辖区内所有武职。如此定位让人不免产生疑惑:一省的兵权到底是在提督手里还是督抚手里?

先来说提督是否有调兵权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就需要涉及到一个概念——征调。在官方政书中,对于兵权的界定是有明文记载的,康熙朝会典列有定例:“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即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须先报本管上司,转到朝廷奏闻,给降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不难看出,凡武臣镇守地方,若是遇有军事,都得先按流程上报本管上司(特指总督、巡抚),然后转达朝廷奏闻,经过皇帝同意后,才能调遣兵马征讨。

然而这样的规定过于死板,有时情况紧急难免贻误军机,如果非要等皇帝降旨,那么地方武臣只能坐以待毙。为了不至于出现类似的情况,所以又有一个补救措施:“其暴兵卒至,欲来功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反叛,或贼有内应,事有紧急,及路程遥远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剿捕。”

前面一条律例是为了防范提督、总兵一类的高级武臣专擅,后面一条律例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不过大部分情况下,突发事件出现的概率并不多,且朝廷在认定事件性质上有着严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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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作为绿营最高武职的提督其实只有对兵马的管辖权,而没有调遣权。换句话说,正常情况下,提督连调动总兵的权力都没有,只不过就是名义上的上下级关系而已。

再来说总督有没有调兵权

会典中的两条律例都是针对绿营武职的,而监督武臣的总督、巡抚,却不在限制之内,在督抚所辖境内,只要遇有重大军政事务,都有征调所辖兵马权。

理论上来说,各省的兵权都集中在皇帝和兵部的手里,督抚调兵也要奉旨行事,但这种情况是针对跨境调兵的。凡境内有事,遇督抚征调,提督、总兵不得以“未奉谕旨”而按兵不动,否则就要受到督抚的题参。

比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湖广总督福宁得到警报,闻镇筸镇总兵在永绥、鸦酉地方被围,立刻飞饬提督调沅、靖各府兵速赴鸦酉地方应援,并檄调湖南巡抚标及岳州、长沙、常德等营兵,令该管将领带领前往会剿。

又如道光十二年(1832年),台湾嘉义县陈办起义,福建巡抚魏元烺得报,即飞调漳州镇标各营兵,又调水师提标,渡海登岸听候陆路提督马济胜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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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总督署

可以看出,总督、巡抚只要遇到境内事变,都不需要等候谕旨,就可以立刻一面征调所辖兵马征讨,一面飞书奏闻。而总督作为全军区的最高统帅,不但可以征调提、镇,并可以檄调巡抚标兵;不但可以征调驻扎省份,并可以征调兼辖省份。

雍正七年(1729年)因贵州兵事,为了征调便利起见,以原云贵总督鄂尔泰兼辖广西,是为云贵广西总督。故在特殊时期,皇帝往往会让某一总督额外兼辖其他省份,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在康雍乾三朝对准用兵时,就有四川总督兼辖陕西,或陕甘总督兼辖四川的情况。

总督的调兵权也是相对的,属于地方性质的征调,督抚有分寄地方的军令权,所以他们对于此种性质的征调,得有职权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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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总体原则仍要搞清楚,督抚只能在辖区内有征调权,如果临省发生战事,需要本省绿营支援,那么督抚就无权征调,只有奉旨才能征调兵马出境。

如果遇到重大的战事,命将出征,征调四方,那么这种征调就属于国家的征调行动,不是地方性质,其权在于皇帝一人,就是钦命的督师大臣也没有征调权。

督抚调兵的命令是以什么方式体现的?

督抚在征调提、镇的时候,使用的方式是很简单的,并没有专门调兵的符信,如古代的虎符那样的东西。在督抚征调提、镇的时候只用文书,称为“檄调”。在皇帝征调各省军队时则用“传谕”,传知督抚叫做“寄信上谕”,或简称“廷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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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时候,皇帝传谕征调,都颁发而后交兵部行文,至雍正朝,因对西北用兵,乃特设军机处,定廷寄例。这种廷寄,事关军机,由军机处密封然后交兵部捷报处用马递,或三百里、或四五百里,或六百里加急。

至于征调方式,假如督抚调兵一千名,而某镇下即便有千人兵数的营,也不会将全营征调出发,而是要在数个营中进行征调,绿营的这一征调方式,就叫“抽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当地驻军有足够的兵力弹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