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研县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队依法查处三起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件。经查,黄某某、毛某某、刘某某三人近期未经实名登记或UOM平台申请批准的情况下多次在井研县管制空域内操纵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此类未经批准的“任性”飞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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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线索后,反恐特警大队迅速开展调查取证,黄某某、毛某某、刘某某三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井研公安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井研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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