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铁瓜

前阵子跟一个认识快十年的律师喝酒,酒过三巡聊开了,他说的一番话,给我整得后背直冒冷汗,到现在想起来都觉得恶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我们本来是闲聊,说起来现在不少搞法律的人,对英美的法律体系近乎迷信,张口闭口就是普通法、程序正义,话里话外都是国内的法律这不行那不行,还有不少人当着当着律师,最后成了虔诚的宗教信徒。

他听完没反驳,反而端着酒杯笑了笑,跟我说了一段话,我到现在都印象非常深刻。他说,你还是没看透,法制的本质是什么?是制衡。三权分立那都是表面功夫,根本的制衡,源自资本、军队和宗教这三大势力。资本和军队,从来都攥在精英和统治阶级手里,只有宗教,是能落到老百姓头上的。

说到这他把酒杯往桌上一放,语气特别认真:我现在已经信教了,人间的法律永远有漏洞,只有上帝是最公正、最博爱的,只有神的审判不会出错,我劝你也找个信仰。

那天听完他的话,我脑子直接宕机了,半天没回过神来。我见过太多把西方法制捧上神坛的人,也听过无数人说英美法系是现代文明的标杆,可我从来没想过,在这些人的认知里,这套被无数人追捧的法制体系,它的尽头,竟然是宗教。

平心而论,他说的这套逻辑,在西方的话语体系里甚至能算“正解”,完全能自洽。可顺着他的话往下想,一个让我毛骨悚然的问题就冒了出来:如果法制的尽头是宗教,那这到底是一种进化,还是一种返祖?法制的本质,真的就是制衡吗?

顺着这位律师的思路往深里挖,你会发现一个让人脊背发凉的事实:西方法律传统的根上,从一开始就绑着一根很粗的宗教绳索,哪怕到了21世纪的今天,这根绳索都没被彻底剪断,反而还在不断的紧紧的勒住法律的框架!

我查了很多欧洲中世纪的法律史料,才发现那时候的西方法庭,跟我们现在理解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场所,完全是两码事。那时候判案子,尤其是早期的日耳曼法庭,根本不讲究什么证据链、逻辑推理,主流的审判方式是“神明裁判”,说白了就是让神来决定你有没有罪。

神明裁判的花样多到离谱,最常见的是火审和水审。火审就是让嫌疑人光着脚走过烧红的犁头,或者用手攥着烧红的铁块走几步,然后当场用布把伤口包起来,三天后当众拆开检查——如果伤口愈合得平整,就是上帝显灵保护了无辜者,无罪,如果伤口溃烂发炎,就是上帝判定你有罪,直接接受惩罚。

水审更荒唐,分冷水审和热水审。冷水审是把嫌疑人绑起来扔进河里,因为当时的人认为,纯洁的河水不会接纳有罪的人,所以如果你沉下去了,说明河水接纳了你,你是无辜的,再把你捞上来,如果你浮在水面上,说明你被河水排斥,你就是有罪的,直接按律处置。热水审更直接,让嫌疑人把手伸进沸腾的水里,捞出水底的石头,三天后看手上的烫伤愈合情况,来判定有没有罪。

听起来像天方夜谭?但这在公元6世纪到13世纪的欧洲,是正儿八经写在法律里的审判程序,上到贵族纠纷,下到平民偷鸡摸狗,都能用神明裁判来定夺。甚至连杀人、叛国这样的重罪,都能靠一把烧红的铁块定生死。

这种审判方式的本质是什么?是把生杀予夺的审判权,完完全全拱手让给了那个虚无缥缈的“神”。法官不需要去调查取证,不需要去推敲作案动机,不需要去核对证据的真伪,他们只是个仪式的主持人,是“神迹”的旁观者。一个人的生死清白,不取决于他有没有真的犯罪,而取决于所谓的“上帝的意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你别觉得这是一千多年前的老黄历,早就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了。直到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才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明裁判,这套荒唐的审判方式才慢慢退出主流,但它背后的核心逻辑——法律的权威来自神,审判权最终归属于神,从来就没从西方法律里消失过。

更让人窒息的是,神明裁判退出历史舞台后,欧洲迎来了更黑暗的宗教裁判所时代。1231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正式设立宗教裁判所,专门用来审判“异端”,也就是不遵从天主教教义的人。这个机构拥有独立于世俗王权的司法权,世俗法庭管不了它,它却能管所有人,上到国王贵族,下到平民百姓,只要被指控为异端,就可能被它审判。

宗教裁判所的审判规则,完全颠覆了我们对法律的认知。它可以秘密审判,不告诉嫌疑人是谁指控的他,可以用刑讯逼供,只要能逼出认罪的口供,任何酷刑都是被允许的,一旦被判定为异端,轻则没收财产、流放,重则直接绑在火刑柱上烧死。

根据西班牙塞维利亚宗教裁判所的现存档案统计,仅西班牙一国的宗教裁判所,从1483年到1820年,就审判了超过34万人,其中有3万多人被判处火刑,活活烧死。而整个欧洲的宗教裁判所,在几百年的时间里,审判的人数超过百万,被处死的人超过10万。

他们审判的“异端”都有谁?有质疑教会教义的科学家,比如被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的布鲁诺,有不愿意向教会缴纳什一税的平民,有私下里用自己的语言解读《圣经》的信徒,甚至连会点医术、懂点草药的女人,都可能被指控为“女巫”,送上火刑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5世纪到18世纪,欧洲掀起了疯狂的猎巫运动,这场运动的核心执行者,就是宗教裁判所。根据欧洲各国的现存史料统计,这场持续了三百年的猎巫运动,有超过5万人被处死,其中80%是女性。她们被指控用巫术害人,审判的过程完全不讲证据,只要有人指认,再加上酷刑逼供出来的口供,就能直接判处死刑。

你看,当宗教和法律深度捆绑的时候,法律守护的就不是人间的公平正义,而是神的权威,是教会的统治。人的生命、尊严、权利,在神的“旨意”面前,一文不值。法律不再是约束权力、保护弱者的工具,反而成了宗教清除异己、实施恐怖统治的屠刀。

哪怕到了启蒙运动之后,欧洲的思想家们拼了命地要把法律从宗教的泥潭里拽出来,这种“神权高于世俗法律”的思维,依然没有被根除。1766年,法国发生了震惊整个欧洲的德·拉巴尔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当时19岁的法国贵族青年德·拉巴尔,被人指控在路过耶稣受难像的时候没有脱帽致敬,还损毁了路边的十字架,亵渎了神明。在我们现在看来,这根本就算不上什么犯罪,更别说要判死刑了。可在当时的法国,亵渎神明是重罪,哪怕伏尔泰这样的启蒙运动领袖,亲自写了上万字的辩护词,四处奔走为他喊冤,最终法庭还是判处了德·拉巴尔极刑。

行刑的过程残忍到极致:他先被割掉了舌头,然后被活活烧死,尸体和他随身携带的伏尔泰的《哲学辞典》一起,被扔进了火里。一个年轻的生命,就因为对宗教的不敬,被法律剥夺了生命。而当时的法国,已经是启蒙运动的中心,“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已经开始传播,可宗教依然能操控法律,决定人的生死。

后来,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这本被称为现代刑法学基石的书,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刑罚权不是神赋予的,是社会里的每个人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共同组成的公共权力;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异端、让罪人向上帝赎罪,而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刑罚的强度,应该和犯罪造成的危害相当,也就是罪罚相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话在当时的欧洲,是大逆不道的异端言论,却第一次把法律从神的手里,拉回了人间。西方折腾了上千年,好不容易才把“神”的那只手,从法庭里往外赶了赶,建立起了现代世俗法律的框架。可到了21世纪的今天,还有人跟我说,法制的尽头又得回到宗教那儿去?这不是赤裸裸的开倒车吗?

更讽刺的是,哪怕到了今天,西方法律体系里,宗教的影子从来就没消失过,反而还在不断渗透。美国的证人上法庭作证,要手按《圣经》宣誓自己说的是真话,美国总统就职,要手按《圣经》宣誓效忠宪法,英国、加拿大这些英联邦国家,法庭上的宣誓仪式,依然离不开宗教典籍。

很多人会说,不就是走个形式吗?能影响什么?可你有没有想过,这个形式背后,藏着西方法学逻辑最底层的设定:法律的公正性,最终的兜底是上帝,是神,而不是人本身。甚至连美国《独立宣言》里,都写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这里的“造物者”,就是上帝。也就是说,连西方现代国家的立国根基里,权利的来源依然是神,而不是人本身。

这种底层逻辑,必然会导致一个结果:权与责、罪与罚的彻底切割。因为所有的一神教,都是绝对化、抽象化的一元体系,它们把最终的审判权,完完全全交给了那个看不见摸不着的神。一个人犯了罪,他首先要面对的,不是受害者的追责,不是世俗法律的惩罚,而是神的审判。而神的审判,是可以通过忏悔、祈祷、向教会奉献来获得赦免的。

就拿天主教的核心圣事“告解”来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忏悔。按照天主教的教义,只要是真心忏悔的信徒,哪怕犯了杀人、抢劫、性侵这样的重罪,只要向神父告解,向上帝认错,就能获得上帝的赦免,他的罪就能被清零,灵魂依然可以进入天堂。

在这套逻辑里,加害者犯的罪,给受害者造成了一辈子的创伤,本该由他自己承担对应的责任,接受对等的惩罚,可现在,他只需要跟看不见的神说几句软话,就能把这份罪责抹得一干二净。罪和罚,完完全全背离了,权利和责任,被切得干干净净。

更离谱的是,在宗教的逻辑里,杀死异教徒、异端,不但不是罪过,反而是荣耀,是为上帝清除障碍,死后能直接上天堂。中世纪的十字军东征,打了快两百年,前后九次,无数人举着十字架,对中东的穆斯林、东正教徒展开屠杀,屠城劫掠无恶不作,可在他们的认知里,这不是犯罪,是“圣战”,是完成上帝的使命,死后能直接进入天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种切割,不是只存在于历史里,直到今天,依然在西方社会不断上演,最典型的就是持续了几十年的天主教会神父性侵丑闻。

2004年,美国天主教会自己发布了一份报告,承认从1950年到2002年,全美有超过1万名儿童,被超过4000名神职人员性侵。可这些犯下重罪的神父,绝大多数都没有受到世俗法律的制裁,只是被教会内部调到了其他教区,换个地方继续作恶。2023年,美国马里兰州总检察长发布了一份长达456页的报告,揭露了过去80年里,巴尔的摩总教区有超过150名神职人员,性侵了超过600名儿童,而教会全程都在包庇这些神父,从来没有向警方报案,反而用各种方式掩盖罪行,让加害者逍遥法外。

为什么?因为在教会的逻辑里,这些神父犯了错,只要向上帝忏悔了,就得到了赦免,教会要做的,是保护上帝的仆人,而不是把他们交给世俗的法庭。而那些被伤害的孩子,一辈子都活在创伤里,只能看着加害者靠着宗教的庇护,不用承担任何罪责。这就是宗教作为法律根基的必然结果:当神的赦免凌驾于世俗的罪罚对等之上,公平正义就成了一句彻头彻尾的空话。

更讽刺的是,那位律师跟我说,只有宗教是属于普通民众的,是老百姓对抗资本和强权的武器。可现实恰恰相反,宗教从来都是精英阶层操控普通人的工具,是资本和权力最好的遮羞布,从来都不是普通民众的保护伞。

美国的顶级富豪,靠着垄断、金融骗局收割了无数普通人的财富,只要给教会捐一大笔钱,建个教堂,就能摇身一变成虔诚的慈善家,在民众心里,他赚黑心钱的罪,就被洗白了。比如美国的科赫兄弟,靠着石油生意赚得盆满钵满,常年资助保守派宗教团体,给教会捐了上亿美金,哪怕他们的生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坑了无数普通人,依然被很多信徒奉为“虔诚的好人”。

华尔街的资本大鳄,靠着杠杆和内幕交易割了无数散户的韭菜,只要在镜头前闭着眼祈祷一下,说自己信上帝,就能收获无数人的原谅。2008年金融危机,华尔街的投行们把全球经济拖入泥潭,无数普通人丢了工作、房子,可那些始作俑者,没有几个受到惩罚,反而靠着政府的救助赚得更多,其中不少人,都是常年给教会捐款的“虔诚信徒”。

在这套逻辑里,罪与罚的对等,早就变成了钱与信仰的交易。你越有钱,能给教会捐的钱越多,就能获得越多“神的赦免”,就能越轻易地摆脱本该承担的罪责。而普通的老百姓,只能靠着对神的信仰,在苦难里自我安慰,告诉自己这辈子受的苦,来世会有回报,连反抗的念头都不会有。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惠特曼,在他的《合理怀疑的起源》里,提出了一个让整个西方法学界震动的观点:我们现在奉为圭臬的很多西方法律程序,比如陪审团制度,它最初的设计目的,根本不是为了更好地查明真相,保护嫌疑人的权利,而是为了给裁判者“道德慰藉”。

什么意思?就是在中世纪的欧洲,人们相信,判处一个人死刑,尤其是无辜的人死刑,会让裁判者沾上“血罪”,会被上帝惩罚,死后会下地狱。法官和陪审团不敢独自承担判决一个人生死的道德责任,那怎么办?他们就把责任推给“法律”,推给“程序”,甚至推给“神”。

他们会说,你看,这是法律程序定的罪,我是依法办事,不是我要杀你,是法律要杀你,是上帝要惩罚你。陪审团的一致裁决,也是为了把责任分散给所有人,而不是某一个人承担。通过这种方式,裁判者把自己从血腥的判决里摘得干干净净,获得了内心的安宁,不用再担心被上帝惩罚。

这不就是那位律师说的“权与责的切割”吗?而且还是最精致、最隐蔽的一种切割。裁判者拥有判决一个人生死的权力,却不想承担对应的责任,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法律、程序,甚至是上帝。而这种切割的根源,依然是宗教对法律的深度影响。

也是把这些事彻彻底底想明白之后,我再回头看我们老祖宗传下来的儒家思想,才突然懂了,为什么说跟儒家思想比起来,西方的法学逻辑,从根子上就是落后的。

现在网上很多人,一提到儒家就破口大骂,说它是封建糟粕,是重德轻法,只讲人情不讲规则,是阻碍中国法制发展的绊脚石。可这纯属对历史的无知和误解。儒家确实强调伦理道德,是轻视那种冷冰冰的、只讲惩罚威慑的“刑”,但恰恰是儒家,给这片土地上的法律,注入了最核心的灵魂——彻底的世俗化,以及对“权责相当”“罪罚相符”最朴素、最本质的追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孔子一辈子,从来不说鬼神,不谈来世,不搞任何虚无缥缈的东西。《论语》里写得清清楚楚,“子不语怪力乱神”,弟子子路问他怎么侍奉鬼神,他直接回了一句“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子路再问他死亡是什么,他又回了一句“未知生,焉知死”。

这短短两句话,就把儒家和所有宗教划清了界限。孔子从来不会告诉你,这辈子受的苦,来世会有回报,也不会告诉你,犯了错,向神忏悔就能一笔勾销,更不会告诉你,不信我的学说,就会下地狱。他所有的思想,所有的规矩,都只围绕一件事:活在现世的人,该怎么相处,该怎么建立一套对所有人都公平的、稳定的人间秩序。

而这套秩序的核心,就是权责相当,罪罚相符。最能代表这个核心的,就是孔子说的两句特别接地气的话,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句是“以德报德,以直报怨”。

先说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现在被刻在联合国总部大厅的马赛克壁画上,被称为全球伦理的黄金法则,可很多人就只当一句道德口号背了,根本没读懂里面藏着的权责对等的底层逻辑。

这句话的本质,是给人和人之间划定了最清晰的权利和责任的边界:你自己不想被人坑,就别去坑别人,你不想自己的家人被人伤害,就别伸手去害别人的家人,你不想自己的财产被人侵占,就别去抢别人的东西,你不想自己的权利被强权践踏,就别去帮着强权欺负弱者。

你要享受不被伤害的权利,就必须承担不伤害别人的责任,你要享受社会秩序带来的安稳,就必须遵守维护秩序的规则。权利和责任是死死绑在一起的,半分都拆不开。这句话里,没有上帝,没有神仙,没有任何虚无缥缈的东西,就讲人和人之间最实在的底线,是完完全全世俗化的规则,适用于所有活人,没有任何豁免的余地。

不管你是皇帝还是平民,是富豪还是乞丐,都得守这个规矩。你犯了错,伤害了别人,就得承担对应的后果,没有地方给你忏悔免罪,没有神能给你开脱,功过不能相抵,忏悔不能消罪。这和西方那种靠上帝赦免就能切割罪责的逻辑,形成了天壤之别。

再说说那句“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句话更是直接打破了很多人对儒家的误解。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说,儒家教人当老好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别人伤害了你,你还要用善意去感化他,也就是所谓的“以德报怨”。可这纯属断章取义,人家孔子根本就不认同以德报怨。

《论语》里写得明明白白,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何如?”孔子直接反问了一句:“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可以说孔子的意思特别直白,也特别接地气:别人对你好,你就用善意去回报人家,别人伤害了你,犯了错,你就得用最公正、最对等的方式去对待他,该怎么罚就怎么罚,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能无底线地宽容。

你想啊,一个人杀了人,你不让他偿命,反而跟他说要宽容要感化,那被害死的人,找谁喊冤去?一个人骗了你一辈子的积蓄,你不追究他的责任,反而跟他说没关系,那那些踏踏实实做事、对你好的人,又该得到什么?这不就是我们最痛恨的罪和罚彻底分家吗?

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把这事看得透透的。他这句话,就是现代刑法里最核心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直白、最透彻的表达。犯多大的罪,就受多重的罚,不偏不倚,不宽不纵,既不搞酷刑报复,也不搞无底线的宽容,这才是真正的公平。西方那些复杂的法学理论,翻来覆去讲了几百年的量刑均衡、罪罚对等,在孔子这儿,就是“以直报怨”这四个字的事儿。

很多人骂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这是封建等级制度,是压迫人的糟粕。可很少有人读懂,这句话的本质,是权责一体,而不是单方面的压迫和服从。这句话的完整逻辑,是君要有君的责任,臣要有臣的本分,父要有父的责任,子要有子的本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君主要是想拥有统治天下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善待百姓、安定天下的责任,要是你荒淫无道,横征暴敛,不顾百姓死活,那你就不配当君主,臣下就可以不服从你,甚至可以推翻你。孟子后来把这个思想发展成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甚至提出了“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你要是个无道昏君,那杀了你就不是弑君,只是杀了一个独夫民贼。

父亲要是想拥有教育子女的权威,就必须承担抚养子女、以身作则的责任,要是你生而不养,虐待子女,那你就不配当父亲,子女也没有义务无条件服从你。这不是单方面的规训,是双向的权责对等,你有什么样的身份,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只有承担了对应的责任,才能拥有对应的权利。

这套逻辑,放到今天,依然是实打实的硬道理,依然是法制体系最该守护的核心。而这套权责一体的思想,从汉代开始,就融进了中国的法律体系里,形成了我们延续了两千多年的“礼法合治”的传统,也让中国的法律,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彻底世俗化的,从来没有被宗教骑在头上过。

很多人觉得“礼法合治”就是用道德代替法律,就是人治,这又是对历史的误解。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来都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着非常严谨的体系。西周时期,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意思是要彰明德行,谨慎用刑,不能随便用刑罚治理百姓;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把儒家的伦理思想融入司法审判里,核心是“原心定罪”——也就是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罪,不仅看他做了什么事,还要看他的主观动机是什么。

这里有个非常经典的真实案例:汉代有个女子,她的丈夫坐船的时候遇到了海难,淹死在海里,尸体都没找到。过了几个月,她的母亲让她改嫁了,按照当时的法律,丈夫没死的时候改嫁,是死罪,要被处以弃市之刑。案子送到董仲舒手里,他用春秋决狱的逻辑判了这个女子无罪,理由是:这个女子的丈夫已经死了,她没有私通,是听了母亲的话才改嫁的,没有淫乱的主观动机,也没有违反儒家的伦理,所以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例,放在今天来看,依然是符合现代刑法精神的——主客观相一致,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就不应该被定罪。而同时期的欧洲,还在靠烧红的铁块、沸腾的热水来判案,两者的先进程度,根本不在一个维度上。

到了唐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达到了顶峰,《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典。它开篇就写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意思是道德礼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刑罚是辅助手段,这就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唐律疏议》里,明确规定了“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意思是法官判案子,必须严格引用法律条文,不然就要被处罚,这就是我们现在说的“罪刑法定”原则,比西方早了近一千年。它还规定了刑罚要和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当,不能轻罪重罚,也不能重罪轻罚,完美契合了儒家“以直报怨”的罪罚相符思想。

更重要的是,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里,从来没有出现过宗教凌驾于世俗法律之上的情况,从来没有哪个宗教,能拥有独立于国法之外的司法权。哪怕是南北朝时期,佛教最兴盛的时候,梁武帝四次舍身同泰寺,把佛教抬到了极高的地位,也从来没有让佛教的教规取代国法。和尚犯了法,依然要按国法处置,不会因为你是出家人,就有豁免权。

唐代的时候,有和尚诋毁国家,被官府抓了,按律判处死刑,哪怕有佛教徒求情,说他是出家人,应该按寺院的规矩处置,皇帝依然下旨按国法行刑。哪怕是元代,藏传佛教的地位极高,也依然规定,僧道犯了奸盗、诈伪、伤人等重罪,依然要由世俗官府按律处置,寺院无权干涉。

这在同时期的欧洲,是根本无法想象的。欧洲的神职人员,哪怕犯了杀人重罪,世俗法庭也管不了,只能由教会审判,而教会几乎不会判处神职人员死刑,最多就是调到别的教区,这也是为什么教会的性侵丑闻能持续几十年、上百年的根本原因。

在儒家思想主导的中国传统里,一个好的官员,判一个案子,是要拍着胸脯对这方百姓负责的,是要顶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压力做出决断的。他没法把责任推给上帝,推给虚无缥缈的神,他只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头顶的乌纱帽,对得起受害的百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宋代的包拯,判案铁面无私,哪怕是皇亲国戚犯了法,也一样按律处置,他不会因为对方身份尊贵就网开一面,也不会因为对方是平民就随意加刑,他要的就是公正,就是罪罚相符。明代的海瑞,在浙江淳安当知县的时候,哪怕是浙直总督胡宗宪的儿子犯了法,也一样按律杖责,没收赃款,他不会因为对方的父亲是高官就徇私枉法,他要承担的,是一方百姓的信任,是国法的尊严。

这才是真正的权责一体,法官拥有判决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判决公正的责任,没有任何可以推卸责任的地方,更不可能把锅甩给上帝、甩给程序。这和西方法律里那种精致的权责切割,形成了最鲜明的对比。

现在再回头看那位律师的话,是不是觉得特别不对劲?他把宗教当作老百姓对抗资本和强权的拐杖,可他忘了,一旦这个“神”进入法律领域,它就会立刻从“拐杖”变成“枷锁”。因为它引入了一个绝对化的、不容置疑的标准,神是绝对正确的,神启是至高无上的,那还要人间的讨论干嘛?还要逻辑推理和证据干嘛?

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已经给了我们最血淋淋的教训:当一个人代表神去审判另一个人时,那种残忍是没有底线的,因为没有世俗的权力能够约束他。西方折腾了上千年,好不容易才从这个泥潭里爬出来,现在居然还有人,要把我们往这个泥潭里带。

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震惊全球的判决:推翻了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取消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女性堕胎权。这个判决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里的5名保守派大法官,都是天主教徒,他们认为堕胎违背了宗教教义,哪怕宪法里没有禁止堕胎,他们也要用宗教教义来改写法律。

这个判决一出,美国多个州立刻出台了严格的堕胎禁令,哪怕是被强奸、乱伦导致的怀孕,也不允许堕胎,甚至有女性因为宫外孕,有生命危险,也被医院拒绝堕胎,因为医院怕违反禁令被起诉。一个女性的身体自主权,就这样被宗教操控的法律剥夺了。

这就是西方法律的现状,哪怕到了21世纪,宗教依然能操控法律,依然能决定普通人的权利和命运。它的根子,依然绑在宗教的绳子上,从来就没有真正彻底世俗化,从来就没有真正把法律的根基,放在人本身。

当然,我不是说儒家的东西全是宝贝,也不是说西方的法律体系一无是处。西方的程序正义、对权力的制衡、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确实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套法律体系,最核心的,永远是它的底层逻辑,是它到底要守护什么。

如果一套法律体系,最终的尽头是宗教,是神的审判,那它永远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因为它从根子上,就把权责和罪罚给切开了。而儒家思想,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把规则还给了人本身,就把权责相当、罪罚相符,刻进了规则的骨子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跟儒家思想比起来,西方的法学逻辑,从根子上就是落后的。因为它到今天,还在靠着神来兜底,还没明白,法律的本质,从来都是为了现世的人,为了人间的公平,为了人和人之间最实在的权责对等,而不是为了侍奉虚无缥缈的神。

两千多年前,孔子就已经带着我们,走出了神权的束缚,建立了一套完完全全世俗化的规则体系。可到了今天,还有很多人,放着我们自己的先进思想不学,反而回头去捡西方那套还没走出神权阴影的落后逻辑,甚至把它奉为圭臬,这难道不是最大的讽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