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规则十分明确——谁对下实施转包或违法分包,谁就承担付款责任,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签订转包或分包合同的相对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过去那种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的做法不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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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转包或多次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同样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最高院明确答复,基于多次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主体主张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多个判例也强调,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这类多层关系中的主体。比如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只能找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要求付款,无法向无合同关联的发包人或其他转包人主张权利。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若实际施工人是挂靠施工,且满足三个条件——发包人明知其实际施工身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认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明确由其主张工程款,那么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这种情况是对合同相对性的合理突破,既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也兼顾了发包人的知情状态和工程质量要求。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需对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先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以及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数额,最终以两者中的较小值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付数额,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数额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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