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近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江门市扬尘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八类扬尘污染问题的有奖举报情形,相关举报经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可获100元人民币或等值电话费充值卡奖励。《奖励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近年来,随着江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物料堆场等各类工程作业活动日益频繁,在推动城市面貌更新的同时,也产生了较为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其中,扬尘作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影响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制约持续改善的重要因素,也对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由于扬尘污染具有源头多、分布散、易反复、隐蔽性强等特点,单靠有限的执法力量难以实现全天候、全覆盖的有效监管,为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牵头制定了该《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明确,以下八类扬尘污染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围: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的;施工工地未用密目防尘网遮盖堆存的建筑土方、渣土等物料的;堆场贮存煤炭、砂土等易扬尘物料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未实施分区作业或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等措施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措施的;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超过三个月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的;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措施的;运输车辆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若发现以上扬尘污染问题,市民群众可通过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及微信公众号“江门易办事”举报(点入“江门12345”——“诉求反映”——“投诉举报”),也可根据扬尘污染类型直接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举报。需要注意的是,举报施工工地扬尘问题时,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工地及施工单位名称;举报运输车辆遗撒的,须提供车牌号码,通过12345热线及微信平台举报须提供清晰照片或视频资料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
《奖励办法》按照“谁查处、谁核实奖励”原则,举报内容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或价值100元电话费充值卡奖励,原则上在核实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江门各县(市、区)亦可结合实际提高奖励标准。另外,同一违法主体多项情形按一宗奖励;多人举报同一事项以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联名举报按一案奖励;同一主体再次违法经查实可再次奖励。
《奖励办法》同时明确以下六种情形不予奖励: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内容难以核实的;举报人实施或教唆他人实施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捏造虚假材料、敲诈勒索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污染且已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立案或调查、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举报人未按规定提供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奖励办法》提出,实施奖励的部门应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若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或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透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奖励办法》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适用于江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问题举报。
南方+记者 黄烨倩 通讯员 江晓峰
【作者】 黄烨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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