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2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其间男方给付女方彩礼51800元,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2022年5月,男方为女方办理终止妊娠住院手续时发现其有此前诊疗记录,后经查证核实,女方自2009年即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2月经某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需长期药物控制。男方诉至法院,主张因女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其患重大疾病的信息,使其错误地作出了愿意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现要求撤销婚姻。
【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下另一方是否享有撤销婚姻权利的正确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其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的,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可能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因此,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另一方当事人对其结婚对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当然享有知情权。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疾病所包括的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本案中,女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知晓自身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仍需药物控制,应当视为其患有《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女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其病情,既侵犯了男方的知情权,亦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男方要求撤销婚姻之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撤销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收缴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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