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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卫医罚〔2026]8号

案件名称:乐清眼视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诊疗相关规范案

被处罚人名称:乐清眼视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姜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9日至2025年12月19日期间,乐清眼视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对角膜塑形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时,使用未取得中级以上眼科医师职称的医师郑某及未取得中级以上技师职称的技师黄某某、刘某,从事角膜塑形镜验配诊疗活动,未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258号)文件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乐清市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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