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老赖配偶名下财产并非简单直接的操作,需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院不能直接追加老赖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可以查封处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按照最高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处置时,若共有人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法院可认定有效,执行被执行人份额内的财产;若无法协议,共有人或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整体变卖财产后留出配偶份额,或由配偶支付对应价款给法院。

若想执行配偶名下所有财产,需先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共同债务主要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夫妻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子女教育、医疗等共同生活的债务。此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性质,法院经审查听证后若认定为共同债务,会裁定追加,之后可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若老赖在执行前将财产赠与配偶并完成过户,需先提起撤销权诉讼。只有胜诉后,才能对该财产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需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若配偶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依法审查;若对裁定不服,还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此外,法律规定执行共同财产时需先析产,确定被执行人的份额后再执行。比如银行存款可按份额划拨,房产、车辆等不可分物需先评估市场价值,询问配偶是否优先购买被执行人份额,若不同意则拍卖变价,扣除被执行人份额后返还配偶。若被执行人或配偶提出财产分割约定异议,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合法约定,否则法院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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