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葛亮躬耕地争议中,“隆中属南阳邓县”是支撑“襄阳说”的核心地理依据。然而纵观两汉、三国、西晋正史地理志及同期文献,此说仅有一个来源——东晋习凿齿《汉晋春秋》。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更早、更权威的史料佐证。单源孤证、晚出私记、与国家政区制度相悖,是这一说法无法回避的三大硬伤。

一、正史无载:两汉三国地理志绝不支持“邓县跨江南”

记载东汉郡国建制最权威、最系统的文献,是**《汉书·地理志》与《续汉书·郡国志》**。两书对南阳郡、南郡边界的划定高度一致:

- 南阳郡:地域在沔水(汉水)以北;

- 南郡:地域在沔水以南。

南阳郡下辖各县,如邓、宛、穰、新野、章陵等,地望均在汉水北岸;南郡下辖襄阳、邔、宜城等,均在汉水南岸。两部正史,无一字提及南阳郡跨越汉水管辖江南之地。

《三国志》正文叙事,凡涉及南阳、襄阳地界,亦以汉水为自然分界。诸葛亮自叙“躬耕于南阳”,陈寿作《三国志》不添“隆中”二字;诸葛亮卒后葬于汉中定军山,蜀、晋两朝官方文献,均无“隆中亮宅”“邓县隆中”的记载。

换言之:在东汉、三国、西晋长达两百余年时间里,“隆中属南阳邓县”这一地理判断,从未进入国家正史与官方政区记录。

二、唯一来源:仅出自东晋习凿齿《汉晋春秋

“隆中属南阳邓县”这一命题,现存所有古籍中,最早、也是唯一的独立源头,只有一条:

习凿齿《汉晋春秋》:亮家于南阳之邓县,在襄阳城西二十里,号曰隆中。

后世所有相关表述——包括《水经注》引文、裴松之注引、后世方志、近现代论著,全部是对这一句话的转引、推演与附会,并非另有新的原始史料。

也就是说:

- 没有第二部汉代史书支持;

- 没有第二份三国文献支持;

- 没有第二家晋代地理著作互证。

整个“隆中属南阳邓县”体系,只建立在东晋习凿齿一人一句之上。

三、孤证之危:与汉代政区制度直接冲突

按照汉代行政区划与地理惯例,郡、县一般不跨大江大川设治,尤其汉水这种川楚要道、军事天险,更是天然郡界。

1. 邓县在汉水北:两汉邓县故城在今襄阳樊城以北,属南阳郡,确在“沔之阳”。

2. 隆中在汉水南:历代记载与实地均确认,隆中位于汉水南岸。

一北一南,一水相隔,一县跨大江管辖飞地,既无行政必要,也无管理可能,更无任何制度先例。

习凿齿此说,本质是用私家叙述,改写国家政区边界。而南阳、南郡以汉水为界,是两部正史确立的宏观制度,远重于东晋私史的个案记载。

四、孤证为何不能定史

中国传统考据学有一铁律:孤证不立。

- 有正史,从正史;

- 有众证,不从孤证;

- 有早出文献,不从晚出私记。

“隆中属南阳邓县”:

1. 无正史对证;

2. 无同期文献互证;

3. 仅晚出孤证一条;

4. 与汉代疆界制度、水文地理矛盾。

在严谨史学框架下,这种材料只能存疑,不能立论,更不能当作“已被证实的历史地理结论”。

结语

“隆中属南阳邓县”,唯一来源就是《汉晋春秋》一句孤文。

它不是两汉三国的官方地理,不是陈寿《三国志》的记载,不是诸葛亮本人的表述,也没有考古与政区制度支撑。

把一条东晋孤证,包装成“铁案”,用来否定诸葛亮“躬耕于南阳”的自叙、否定两部正史划定的郡界、否定汉水为界的地理常识,本质上是以孤证破正史,以私记代国典,在治学逻辑上难以成立。

诸葛亮躬耕何处,可争可论,但前提必须是:

尊重正史,尊重制度,尊重“孤证不能定案”的基本学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