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家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永乐镇的女孩小刘外出购物,因附近修路只能步行回家,途中不小心将手机弄丢,沿原路返回找了几遍也没找到,因手机里存储着大量信息,她赶忙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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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小刘也未放弃寻找,她通过手机官网查询显示,丢失时手机没有被激活。

因当时处于备考阶段,此事只能暂时搁置。 2024年8月,小刘再次登录手机官网查询发现,丢失的手机已被激活,且有人插卡使用的记录。

今年年初,小刘向手机生产商提交申请,希望能获取手机的相关信息。公司很快发来回函告知:这部遗失的手机已在绥化市被刷机,目前正在沈阳市被人使用,同时还提供了相关信息。

小刘立马向肇州县永乐派出所汇报情况,副所长李鹏飞迅速展开调查核实,最终确认,目前在沈阳被使用的这部手机,正是小刘两年前丢失的。为帮小刘追回手机,今年2月 李鹏飞奔赴沈阳,找到了该手机的使用者。

经调查核实,真相水落石出。当年小刘遗失手机后,被修路工人大李(化名)捡到,不久后大李找人刷机,清除了手机的原有信息,随后将手机送给了沈阳的外甥女。

经李鹏飞协调,兼顾双方合理诉求。最终,大李及其外甥女的家人向小刘支付 8500 元作为补偿,这笔款项包含手机本身的价值 6000 元、被删除资料的补偿 2000 元,还有小刘寻找手机所产生的费用 500 元,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头条号作者“法律公开课” @法律公开课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观点:这属于非法侵占!

在法律实践中,如果是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是有可能认定为盗窃的。但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就是物品的主人离开时间短、距离不长。

本事件中,小刘并不是遗忘了自己的手机,而是不慎遗失了手机,那李某的行为就属于拾得遗失物。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后,拾得人就有了法定的保管义务。如果不慎将手机弄丢,那拾得人还得赔偿损失。

如果将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是非法侵占罪。

在黑龙江,非法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万元以上。而小刘的手机价值6000多元,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属于非法侵占,但尚不构成犯罪。

(零度时评综合大象新闻、大河报、头条号作者@法律公开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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