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就是改建”、“本单元表决即可”,已成为老旧楼加装电梯的通行逻辑。
但从《民法典》物权规则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建设定义,这一结论并非无懈可击。
将加装电梯简单等同于改建,忽视了楼内楼道改造与楼外新建梯体连廊的本质区别:一个是不增体量的内部改建,一个是从零起建的外部新增工程。
二者在法律性质、表决权限、物权范围上截然不同,强行适用同一规则,本质上是模糊法律概念、突破权利边界。
本文从法无授权不可为、总则优于分则、物权法定三大原则出发,正本清源,为加装电梯的法律争议提供一条被长期忽略却切中要害的论证路径。
一、核心论点:法律授权的边界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
《民法典》278条提及“改建”,并没说明确“加装电梯”就是改建。
既然法律没有明令授权,就不能随意套用。
(二)总则优于分则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第278条不是孤立的,必须结合其他法律,如《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全面来理解。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第二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明确区分了“新建”和“改建”。
1、改建
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2、新建
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楼内楼道电梯与楼外垂直升降电梯
楼内楼道电梯不增加体量,很显然属“改建”,可适用《民法典》278条。
楼外垂直升降电梯(带连廊)从基础建造,增加体量,属“新建”,不适用第278条。
(五)物权边界
《民法典》第278条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的条款,所有权利建立在物权基础上。
出了楼栋门,就不再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何来表决权?
二、官方与司法实践的态度
当前的司法和行政实践,我们来看看怎么样的:
(一)最高法与住建部的官方定性:加装电梯属“改建”
“改建”一词,在实践解释中已经涵盖了加装电梯。
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11月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答记者问中,明确将加装电梯定性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适用《民法典》第278条。
这是来自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解释。
(二)地方住建部门的直接回应:属“局部改建”
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属于“新建”还是“改建”的官方回复中,明确答复:
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是对原住宅垂直交通方式的完善,属于对建筑物局部改建,并非新建筑工程。
官方认为,无论是否带连廊、是否从基础建造,只要是在原有住宅基础上完善垂直交通,就属于“局部改建”,而非“新建建筑工程”。
(三)司法判例的支持与限制
1、支持加装的案例
福建龙岩的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加装电梯,认为加装电梯属于“楼栋附属设施改建”,只需本单元业主表决即可。
成都武侯区的案例中,法院也支持了占用少量公共绿地的加装行为。
2、限制加装的案例
四川法治报报道的案例中,法院判决停止加装,原因是加装电梯占用了小区唯一的公共通道,对其他单元业主造成了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此时应将受影响的业主纳入表决范围。
洛阳的投诉案例中,业主反映加装方案砸承重墙、增加连廊扩大室内面积,存在安全隐患。
这些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虽然普遍认可加装电梯适用278条,但并非无条件支持,一旦加装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涉及超出本单元范围的共有部分,法院会严格审查。
三、被忽视的法律视角
尽管官方和司法实践普遍将加装电梯纳入“改建”范畴,但“新建”与“改建”的界定,在建筑法层面确有争议。
(一) 建筑法层面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对“新建”和“改建”作了定义。
带连廊的楼外垂直升降电梯,往往需要从基础开始建造,这符合条例中“新建”的定义: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官方虽将其解释为“局部改建”,但这一解释在严格的建筑法术语下,并非没有争议,建筑法与物权法之间确实存在解释缝隙。
(二)民法典层面
出了楼栋门,还有没有表决权?这是一个极具穿透力的物权法问题。
如果加装电梯完全在本单元楼栋的投影范围内,不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那么由本单元业主表决,争议较小。
但如果加装电梯占用了小区的公共道路、绿地、停车位,这就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此时,按照《民法典》第278条第(8)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确实需要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且需双2/3以上参与、双3/4以上同意。
实践中,许多加装电梯方案恰恰是占用了小区公共空间,却只由本单元业主表决,这是物权基础缺失的表现。
(三)“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律解释”的张力
坚持“法无明令授权不可为”,而官方和司法实践则通过法律解释或典型案例,将加装电梯纳入“改建”范畴。这种张力,本质上反映了:
1、立法层面
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情形。
2、司法层面
需要通过解释来适应社会需求(如老龄化、民生工程)。
3、权利层面
法律解释不能无限扩张,不能侵蚀物权的基本边界。
四、法律论辩中的价值
如果在诉讼或协商中提出上述观点,它的价值在于:
(一)迫使回到建筑法层面
要求对方先证明,带连廊的楼外垂直升降电梯在法律上属于“改建”而非“新建”。
这不是一个可以轻易绕过的问题。
(二)揭示物权基础的缺失
如果加装电梯占用了小区公共空间,却只由本单元业主表决,可以主张:表决主体错误,因为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物权。
(三)区分不同加装类型
楼内电梯(如座椅式、楼道内加装)更接近“改建”。而楼外带连廊的垂直电梯,更接近“新建”。
五、结语
虽然当前的司法实践普遍将加装电梯纳入“改建”范畴,但这一解释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和物权风险。
在具体争议中,这些论点完全可以作为有力的抗辩理由,尤其是当加装方案占用公共空间、影响他人权益时。
正如四川法治报报道的案例所示,法院并非无条件支持加装,一旦加装行为对他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超出本单元范围,法院会严格审查,甚至判决停止加装。
这恰恰印证了物权保护是底线,不能以“多数决”之名行侵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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