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仲(1926.12.26—2013.6.18)原名曲之安,山东省黄县(现龙口市)曲阜村人。
1944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并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北京第十中学、北京大学工学院从事党的地下工作,曾任北京大学工程院地下党党支部书记。1948年3月至1953年3月,在华北局城市工作部、天津地下党学生组工作,历任天津市青委常委兼青工部部长、华北团委青工部副部长。
1953年4月至1965年8月,历任华北工程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建工部研究室副主任,建工部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建工部研究室副主任。1965年8月,任建工部一局三公司副经理、党委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受到错误批判。1970年9月至1978年4月,历任国家建委一局三公司党委副书记、四川省建工局三公司副经理、四川省建工局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并兼任四川维尼纶厂现场施工指挥部指挥长。1978年5月至1982年4月,历任国家建委科技局副局长,国家建工总局科技局局长,国家建工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82年4月,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负责人;同年12月,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1986年12月,兼任中央纪委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组长。
1999年12月离休。
2013年6月18日6时50分,廉仲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8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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