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张某想找本县李局长办件违规的事情,给李局长的弟弟李四送钱,请李四向李局长说情。李四收钱并答应。李四向李局长说情,告诉了自己收钱的事情。李局长拒绝帮忙。后张某又找到本县王县长,给王县长送钱。王县长收钱并答应。王县长找到李局长,李局长竟然也没有答应。不考虑数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四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B、张某对李四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王县长构成斡旋受贿。
D、张某对王县长构成行贿罪。
正确答案:B D 易错选项:A B C D
A项, 错误。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中间人的职权影响力,因为中间人不必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有职权。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公正性。本题中,李局长拒绝办事,因此,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B项, 正确。只要张某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并且李四“收受”了财物,犯罪就既遂。它不要求李局长最终真的办了事,甚至不要求李四真的去说情(虽然本题中李四去说了)。
虽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向犯,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成立犯罪,或者一方不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不成立犯罪。B项(行贿方)和A项(受贿方)虽然是交易的两头,但一方是否定罪,不影响另一方的独立评价。即使李四因缺少李局长许诺而不构成受贿罪,也不影响张某的行贿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
C项, 错误。斡旋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工作关系、人情面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是,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本人职务上具有的隶属、制约关系的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如果斡旋者与终端办事人具有职务上的领导或制约关系,那就不是“斡旋”或“游说”,而是带有命令性质的“直接利用本人职权”,应直接认定为普通的受贿罪。
本题中,王县长是李局长的上级领导,因此不构成斡旋受贿,而是普通的受贿罪。在被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成立普通的受贿罪,只要求许诺办事就行,不要求实施了办事行为,更不要求将事办成。王县长收钱并许诺办事,因此成立受贿罪,并且收了钱,构成受贿罪既遂。
D项, 正确。行贿罪的成立,不以受贿方最终被判定有罪为前提。只要行贿行为完成,即可独立定罪。张某向王县长(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王县长收下并许诺办事,行贿行为已经完成,构成行贿罪既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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