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拖欠某银行的信用卡欠款,继承人是否应承担?
二、案情简要
被继承人杨某生前系某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产生透支欠款,截至其去世时,尚欠某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8632.79元(含本金15000元、利息及违约金3632.79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
杨某去世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董某(被告)。某银行认为,董某作为杨某的配偶及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杨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杨某生前拖欠的信用卡欠款承担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董某偿还上述全部信用卡欠款18632.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董某辩称,其对杨某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无异议,但明确表示,杨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产,且其已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自愿放弃继承杨某的全部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放弃继承后,无需对杨某生前的任何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某银行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生前拖欠某银行信用卡欠款属实,该欠款系杨某个人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董某已提交合法有效的书面《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明确自愿放弃继承杨某的全部遗产,且无证据证明董某实际占有、管理或处置了杨某的任何遗产。一审法院综合审理后,判决驳回某银行要求董某偿还信用卡欠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信用卡透支欠款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应当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继承人(妻子)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若继承人明确书面放弃继承的,且未实际占有、管理遗产,无需对丈夫生前的信用卡欠款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四、案件索引
(2025)甘0103民初7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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