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合同形式,双方签订时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和合同总价已有明确约定,属于完整的、封闭的价格承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方享有工程成果的同时,若企图通过申请造价鉴定重新审核早已约定的价格,实质上是否定合同本身的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类案裁判中明确,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范围没有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初始约定,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而非替当事人重谈价格。实践中,若一方因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不利要求法院启动二次鉴定,显然是将司法程序当作拖延付款的工具,法院通常会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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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虽强调意思自治,但并非绝对不能申请造价鉴定。司法实践中,若出现以下情形,当事人仍可申请司法鉴定,合同总价需随之调整:一是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比如河南某公司与小拐乡政府的EPC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设计变更调整了工程内容,法院准许对增减部分进行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果结算超付工程款。二是施工范围超过固定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比如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工程,无法按固定总价全额支付,需鉴定已完成工程量;或施工图纸版本变化增加施工难度和成本,导致固定单价无法作为结算依据。三是情势变更导致施工成本大幅增加。比如某案件中,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钢材均价上涨34%,超出正常市场风险,法院结合公平原则酌定对主材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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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的情况更需区分。若缔约时没有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导致固定单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却缺乏基本工程内容,法院无法确定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时,会支持造价鉴定。比如某劳务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但未明确“主体一次结构”的施工范围,行业规范也无明确定义,法院最终对造价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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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是维护合同严肃性,但法律适用需兼顾公平。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风险范围,对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可能的变化约定调整方式;履行中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书面签证,避免后续争议。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推翻合同约定,或试图通过鉴定否定已明确的价格承诺,法院通常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