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近日,一个“扶人”的新闻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热议:
近日,福建。一女子骑自行车在拐弯处摔倒。当时,两名初中女生正骑电动车侧向驶来,在女子摔倒后,帮忙扶起。事后,这起无接触事故,初中女生被交警定次责。
这个新闻给一些人正好造成“不扶人”的借口,原本就没有乐于助人的思想,现在就更理所应当地“不扶人”了,昨天我写了文章《2女生扶摔倒女子遭索赔22万,扶还是不扶,媒体不懂装懂啊?》谈论了该新闻事件,今天我就“不扶人”上一个案例:
被告黄某驾驶轻型货车在乡间道路占左车道右转,致使对向骑行摩托车的马某避让不及滑倒。黄某随即下车察看,见马某并未与其车辆接触,遂驾车离开。后马某因此次滑倒致头部受伤入院,并报告交警部门调查处理。
经交警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被告黄某肇事逃逸,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须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审理,被告黄某承担了赔偿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黄某并没有物理碰撞到受害方,没有物理碰撞,很大程度上说明黄某还是及时采取了应急措施、减小了事故损失的。如果照正常情况认定,该交通事故黄某不见得就承担全责,但因为黄某认为自己没有碰撞到对方,跌倒的人和自己无关,便视而不见,见而不救,最终被交警认定逃逸——担了全责。
定全责的道理是很充分的(不唯独本例),我以通俗易懂的话说说,在眼皮下出事,你跑了说明你理亏想逃避责任,得定你担责;你溜之大吉,双方未定责,现场又没办法第一时间有效调查,得定你担责……等等,总之必须定个全责,否则就不公平了。
不管是有接触的交通事故还是无接触的交通事故,你跑了,大概率就是全责,除非你能做到将事情做到就当没发生一样。加大脚底抹油开遛的人的责任,就能体现出公平正义,恶有恶报。
由此可见,“不是我撞的我为什么要扶?”这种思想是要不得的,因为是要付出代价的。黄某没撞到人但逃逸了,为此付出了代价,而福建的两女生事故发生后没走,上前帮忙,最终避免了全责。再看一个“无接触”事故案例:
|王某驾车在快车道行驶,行至互通枢纽时忽然减速向右变道,并在慢车道停了下来。慢车道上一辆小车紧急减速并向左避让,却不幸被快车道后方驶来的另一辆小车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幸无人员受伤。王某未与两车发生接触,直接进入匝道离开。交警锁定王某车辆后对其进行调查,依法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在生活中并非个案。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车与人、车与车没有发生物理的接触,但是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可能构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如果你的行为引发了事故,或者你本身的行为存在违法违章,你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物理“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面对无接触事故,逃离不是理性正确的选择,逃离和隐瞒自身违法行为,只会导致责任加重。还是一句话,除非你能做到“大雪无痕”,否则,任何推卸和甩锅行为都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麻烦和被动,带来更沉重的经济负担。
面对交通事故,靠逃避耍小聪明的做法,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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