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是否需要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问题,目前立法上还不明确,实务界也存在一些争议。从稳妥审慎角度考虑,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2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来看,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定罪权,被相对不起诉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构成犯罪”,而理论上对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被不起诉人是否有罪认定也存在争议。因此,严格从法律条文文义解释看,应当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才能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如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行政违法行为,即使并未造交通事故也要予以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存在上述需要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事由,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可以督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