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该处。

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由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该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玩忽职守罪,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庆、代理检察员戴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方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同意。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方某身为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在2015年12月12日晚接警工作中,对于当晚在长江大堤鲟鱼镇长河船闸路段刘某1、覃某等人与方某1交通事故引发打架的六次以上的报警电话,以鲟鱼镇不属于枞阳,属于桐城市为由,让他们自行拨打桐城110号码报警,始终没有安排枞阳警察出警,直到桐城110接到报警电话向枞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桐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已被殴打昏迷倒地,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在接处警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方某辩称,桐城鲟鱼镇警务归枞阳某其不知情;报警人打第一个电话之后其让他打给桐城110,他也打了,桐城110是知道这个警情的,桐城110也没有出警。

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枞阳辖区,被告人没办法处理;被告人当晚的行为不完全规范,但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被告人当时采取了措施,告知了桐城的报警电话,报警是因为车辆碰撞,当时很难分辨出是否是紧急警情;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延误警情,耽误警情的是桐城市公安局;本案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于2010年6月由枞阳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任接警员,主要从事接报警、及时下达处警指令等工作。

2016年1月前,因桐城市鲟鱼镇紧邻枞阳县城,且同属安庆市(此后枞阳县划归铜陵市管辖),该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代管。

2015年12月12日21时05分左右,刘某1、覃某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沿长江大堤鲟鱼镇长河船闸路段行驶,与对向驶来的方某1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

双方对事故责任发生争执,刘某1、覃某、高某2及其电话邀约来的方某4等人对方某1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致其头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在刘某1、覃某、方某4等人与方某1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争执并对方某1殴打过程中,方某1儿子方某2在现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其中,21时09分21秒用手机第一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枞阳鲟鱼这里出了交通事故。

因鲟鱼镇和枞阳县枞阳镇相邻,报警电话接入了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当晚值班的接警员方某接听了该报警电话告诉方某2:鲟鱼对吧。我给一个号码给你,打桐城的号码好吧,打6121312。

21时10分51秒,方某2用手机再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就枞阳鲟鱼镇出了交通事故。

方某接到该报警电话后说:我刚刚不是给了一个号码给你,叫你打那个号码,我们是枞阳的。

方某2讲:枞阳鲟鱼。方某说:你那个是属于桐城的,刚才不是给一个号码给你了吗,你打这号码。

方某2讲:我没听清楚,重新讲一遍可行,这儿快打起来了。方某说:等一下,我给个号码给你,你打6121312。

21时16分15秒、21时16分28秒,方某2用手机第三次、第四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称:枞阳鲟鱼这边出了交通事故。

方某接听该报警电话后说:刚才不是把鲟鱼的号码给你了吗?我们是枞阳110嘛。方某2说:不是,这里快打起来了,我听不清楚。方某说:6121312。

21时19分13秒,方某2用手机第五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称:枞阳鲟鱼这出了交通事故。

方某接到该报警电话后说:跟你说了好多遍,我们这边是枞阳的,你那边属于桐城的,你打那个6121312。方某2说:不是,这就是枞阳县鲟鱼镇。

方某听后说:鲟鱼镇是属于桐城的,你就拨刚刚那个号码,拨刚刚那个号码就行了。

21时22分06秒,方某2用手机第六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称:枞阳鲟鱼镇出了交通事故。方某接到该报警电话后说:我跟你说了好多遍,鲟鱼镇是属于桐城的,你打6121312。

方某2说:我打了,他说那个不属于桐城,这儿快打起来了,你们又不派个人过来。

方某说:你不要找我们这边,辖区不是我们这边的。你继续打6121312,反正不是我们辖区的,知道吧。

之后,方某和当晚当班的另外一个同事又先后接到数个就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架电话报警,二人都以鲟鱼镇不属于枞阳,属于桐城市管辖为由,让他们自行去拨打桐城110号码报警,并且始终没有安排枞阳警察出警。

直到当晚22时10分35秒,桐城市110接到报警并电话向枞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桐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因被刘某1等人殴打昏迷倒地被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往该院抢救,后又因伤情严重,当晚即被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同年12月26日,方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110报警台对紧急报警和紧急危难情况求助,可行使直接指挥权、先期处置权、通报协调权等职权;对于管辖暂不明确的,应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避免延误警情;110接警服务台实行“首接责任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

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应立即受理,不得要求报警人再向相关警种、部门报警;对报警人在案(事)发地使用移动电话报警时,由于技术原因通信信号转入非案(事)发地的相邻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收到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在问清并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

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报警人和收到报警的非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对危及公共安全、危及群众人身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警情,应迅速指令就近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枞阳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细则》规定,县局指挥中心有根据警情需要,跨辖区调度相关警种、警力予以先期处置的权力;对警情不清的要核实清楚,对地点不明或对报警地情况不熟的,要及时启动三方通话,让处警单位直接询问报警人,实现处警一步完成。

三方通话时,接警员要进行监听、全程录音,适时下达处警指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系所属公司委派至枞阳县公安局担任110报警台接警员,其代表公安机关行使110民警职责,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被告人方某是方某2报警电话的首接人,其在13分钟内接到方某2六个报警电话,其后又与同事接到多个关于同一事件的报警电话,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中枞阳县、桐城市两地的110指挥中心的其他一些工作人员亦存在未按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认真履职、相互推诿的行为,但方某系报警电话的首接人,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明确了首接责任制,对紧急警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

被告人方某不履行首接责任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造成本案被害人人身安全重大损害的主要责任。鉴于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的多因性、复杂性等具体事实和情节,可认定被告人方某犯罪情节轻微。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能坦白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晴霞

审判员 王志晨

人民陪审员 章继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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