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竟然被判刑两年半?这判决是不是太狠了?”更离谱的是,真正开车压死人的司机,居然一点刑事责任都没有——这背后到底藏着怎样颠覆认知的法律逻辑?
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点赞。它彻底打破了很多人的一个思维定式:“行人在马路上永远是弱者,就算违法也不会被重罚。”
故事发生在上海普陀区一个看似普通的十字路口。
那天,东西向的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林某已经急不可耐地冲了出去。绿灯刚亮,他的车速已经超过了限速。而与此同时,南北向的信号灯也变了,行人老周却像没看见一样,加速闯红灯冲过马路。
下一秒,电动车和行人撞在一起——林某连人带车摔了出去,不偏不倚,倒在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客车左前侧。司机小刘根本来不及反应,车从林某身上碾过。而闯红灯的老周呢?他看了一眼,转身就走了。林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一场事故,一人死亡,三个当事人:闯红灯的行人、超速抢灯的电动车司机、正常行驶的汽车司机。如果让你来判,你觉得谁该担责?谁可能坐牢?
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这样的:行人老周负主要责任,电动车司机林某负次要责任,汽车司机小刘无责任。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已经有点懵了:“开车压死人的居然没责任?闯红灯的行人反而负主责?”
更让人想不到的还在后面。案子到了上海普陀法院,薛法官接手审理。他最终判决:行人老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而汽车司机小刘,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是的,你没听错——行人,因为闯红灯,被判刑了。
消息一出,全网炸锅。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法官是不是判得太重了?”“行人闯红灯也构成犯罪?”
首先,“行人违法,就该担责”——这话听起来像废话,但在实际判案中,却往往不是这样。我们平时过马路都有种潜意识:“我是行人,车得让我。”甚至有人觉得:“我闯红灯怎么了?你开车的不该看着点吗?”这种心态,在法律上叫做“弱者豁免权错觉”。
薛法官在判决中明确说了:“对弱者的保护,不能凌驾于安全通行原则之上。”就是说,法律虽然要求机动车礼让行人,但这不代表行人可以无法无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白纸黑字写着:行人通过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老周闯红灯,是铁板钉钉的违法行为。
但问题来了:“闯红灯”和“交通肇事罪”之间,还差着十万八千里吧?行人,能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很多人印象中,交通肇事罪那是司机的事,跟行人有什么关系?薛法官翻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这六个字,就包括了行人。
换句话说,法律从来就没有说“只有开车的人才能犯交通肇事罪”。只要你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就可能构成这个罪。老周闯红灯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但他仍然这么做。事故发生后,他不仅没有救助、报警,还直接逃离现场——这些情节,都在加重他的责任。
那为什么汽车司机小刘不用负责?从监控看,林某摔倒的位置离小刘的车只有“一个身位”的距离,小刘根本没有反应时间。交警测算了他的车速:只有3-7公里/小时,相当于人快走的速度,而且没有加速行为。薛法官认为,这完全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纯粹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后果。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搞“谁倒霉谁负责”的和稀泥。
这个判决最难得的一点是它敢打破“谁弱谁有理”的思维惯性。过去只要涉及行人和机动车,哪怕行人违法,机动车也常常要承担一部分“人道主义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时间一长,很多人形成了错误认知:“我是行人,我违法了你也得赔我。”甚至滋生了“碰瓷”这类畸形现象。
薛法官的判决,等于明确告诉大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这起案件中,行人老周闯红灯是因,电动车司机林某抢行是次因,汽车司机小刘是无辜的果。分清了因果,才能罚当其罪。
这个案子判完后,老周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判决静静生效。有法律学者评价说:“一个好的判决,胜过几百条法律。”它不需要大喊大叫,只需要清清楚楚地告诉所有人:规则就是规则,不会因为你的身份而弯曲。
“对法律的敬畏,从来不是来自于惩罚的严厉,而是来自于执行的公正。”一份好的判决,不是为了杀鸡儆猴,而是为了让所有人明白:正义有时候很硬,硬到不分强弱;正义有时候也很软,软到能装得下每一个守规则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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