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是事实结果,“医疗纠纷”是争议状态。有损害未必有纠纷,有纠纷也未必构成法律认定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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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卞思云。
女子疑似输液过敏导致不适身亡,医院回应女子死亡系自身过敏, 2月20日,湖南。女子扁桃体发炎丈夫陪同去医院吊水,因药物过敏女子身体不适呕吐晕倒,男子:“医院没采取急救措施致妻子死亡,错过黄金救援四分钟,医院说自己无责,是患者自己过敏,不让见尸体,要求签11万人道主义赔偿”。
若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如手术遗留纱布、误切器官等,属于可直接认定的医疗损害,不应被模糊为需长期鉴定的“复杂纠纷”。
许多本可明确认定的问题,常被以“需医疗事故鉴定”“等待调查”为由纳入“医疗纠纷”程序,实则可能掩盖本应追责的过错行为。
简单错误不应被复杂化:如新生儿手指被剪断、无指征高风险手术等,证据清晰时无需依赖冗长鉴定流程,应直接进入责任追究环节。
核心提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医疗损害事件,患者有权拒绝被导入“调解—鉴定—再协商”的漫长纠纷处理路径,而主张直接责任认定与赔偿。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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