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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0日,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打掉一个聚众赌博的犯罪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名,现场查获赌资6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姜某民(男,50岁)系某棋牌室经营者,自2025年8月起,利用其经营的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数10-15人,姜某民从中抽头渔利,每局抽取赌资的5%作为“台费”,累计抽头渔利达3万余元。

2025年9月25日,姜某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检察机关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姜某民家属委托赌博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其处理本案相关法律事宜,争取从轻处罚,保住其经营的棋牌室(已被查封)。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专业赌博罪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姜某民,详细了解其棋牌室的经营情况、赌局组织过程、抽头渔利方式等细节,发现姜某民经营棋牌室多年,一直合法经营,此次组织赌博系受部分常客引诱,误认为“收取台费是合法经营收入”,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且其组织的赌局规模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在证据核查过程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查封的棋牌室中,大部分设备系用于正常棋牌娱乐的桌椅、扑克牌,仅少数房间用于组织赌博,且姜某民抽头渔利的3万余元,部分用于棋牌室的房租、水电费等正常经营支出,其实际非法获利仅1万余元。同时,律师发现姜某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解除棋牌室的部分查封措施,清理赌博设备,承诺今后合法经营。

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围绕辩护要点展开充分辩论:一是姜某民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系一时糊涂,并非以赌博为业,且未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无从重处罚情节;二是姜某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悔罪态度明显;三是姜某民经营棋牌室多年,合法经营期间为当地提供了就业机会,社会贡献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允许其继续合法经营棋牌室。

同时,赵飞全律师针对本案中“棋牌室合法经营与变相赌博的界限”发表辩护意见,明确姜某民的行为虽构成赌博罪,但系初次违法犯罪,且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清理赌博设备,其棋牌室的主要经营业务仍为合法棋牌娱乐,请求法院考虑其实际情况,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大连市甘井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民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棋牌室,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姜某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且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承诺今后合法经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缴的非法获利1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的棋牌室依法解除查封,责令其限期清理赌博设备,合法经营。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棋牌室经营者变相组织赌博的典型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棋牌室合法经营与变相赌博的界限、抽头渔利性质的认定及量刑幅度的确定。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赌博律师,精准把握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细致的证据核查,明确区分了姜某民的合法经营收入与赌博抽头渔利,梳理出多项从轻处罚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同时协助其保住了合法经营的棋牌室,体现了其专业的办案能力和人性化的辩护理念。

实践中,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容易成为赌博犯罪的滋生地,部分经营者误认为“收取台费”“提供赌博场地”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地、工具,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将面临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警示,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严禁利用场地组织赌博活动,不得为赌博提供任何条件。若不慎涉及赌博相关案件,应及时委托专业赌博罪辩护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