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是深入人心的安全准则。但很多人不知道,即便你没握方向盘,只要和醉驾者有不当关联,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面临刑事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专门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这也是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彻底厘清了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醉驾共犯”的争议点,不管是车主、同饮者,还是身边亲友,都有必要仔细读懂这份裁判规则,避免无心之失触犯法律。

核心裁判要点:两种情形,两种结局

此次最高院指导案例(艾某等危险驾驶案)的核心的裁判要点,用一句话就能概括:区分“主动教唆”和“轻微鼓励”,结合情节轻重,判断是否构成共犯,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界限清晰,不容混淆。

情形一:情节恶劣的“主动教唆”,必以共犯论处

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怂恿等主动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且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处理,和实际醉驾者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的关键的是“主动教唆+情节恶劣”,并非简单的言语提及,而是主动推动、诱导本无醉驾意图的人实施醉驾。结合指导案例中的案情来看,被告人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为了替另案被告人李某“制造”立功表现机会,特意“做局”——安排人员陪同艾某饮酒,在艾某明确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反复唆使、欺骗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驾,还谎称会提前通知其躲避交警检查,全程主动策划、遥控指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醉驾共犯

除此之外,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主动教唆、情节恶劣”,需重点警惕:

  • 明知他人已醉酒、无驾驶能力,仍故意怂恿、劝说其开车(如“你技术好,喝这点酒没事,开慢点开就行”,且反复劝说);
  • 采取欺骗手段,隐瞒酒精危害或交警检查信息,诱导醉酒者开车(如“路上没交警,查不到你,放心开”,但实际是故意欺骗);
  • 为醉驾者提供车辆、钥匙,同时教唆其醉驾,且该行为直接促成醉驾发生(如驾校教练明知学员醉酒,仍主动提供教练车并指使学员开车);
  • 教唆未成年人、无证人员醉酒驾驶,或教唆醉驾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危险路段行驶,犯罪动机卑劣、危害后果风险极高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类主动教唆行为,本质上是推动醉驾行为发生的“幕后推手”,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依法追责既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对公共安全的守护。

情形二:情节一般的“轻微鼓励”,可不作为共犯论处

与“主动教唆”相反,如果行为人仅以“不会被查处”“喝的不多”“查不出来”等简单言语,对已经有醉驾意图的人进行轻微鼓励,且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的关键是“轻微鼓励+情节一般”,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没有主动推动、诱导醉驾,只是在他人已有醉驾意图的前提下,随口说几句无关紧要的鼓励性话语,对醉驾行为的发生没有起到决定性、主导性作用,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举个常见的例子:朋友聚餐后,甲已经喝了酒,但执意要自己开车回家,乙在一旁随口说了一句“应该查不到,你小心点”,没有反复劝说、没有提供任何帮助,也没有欺骗行为,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就属于“情节一般的轻微鼓励”,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醉驾共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不作为共犯论处”,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是正确的、合法的,只是从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出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依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醉驾造成事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提醒:这3个误区,一定要避开

很多人之所以会无意间触犯醉驾共犯的法律红线,本质上是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结合此次指导案例和司法实践,这3个常见误区,一定要提前规避,避免踩坑。

误区一:“我没开车,就一定没事”

这是最常见的误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不要求行为人亲自驾驶车辆,只要主观上明知他人要实施醉驾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帮助等行为,且情节恶劣,就可能构成共犯。就像指导案例中,聂某环等人并未亲自开车,但其“做局”教唆艾某醉驾的行为,比艾某本人的醉驾行为情节更恶劣,最终被判处实刑,而实际醉驾的艾某反而被宣告缓刑。

误区二:“只要说了鼓励的话,就会被认定为共犯”

并非所有鼓励性话语都会被追责,核心看“情节”。此次指导案例明确区分了“主动教唆”和“轻微鼓励”,只有情节恶劣、起到主导作用的教唆行为,才会被认定为共犯;随口一句的轻微鼓励,情节一般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要记住,“不追责”不代表“可任性”,随口的鼓励也可能间接促成危险行为,尽量避免此类言语,才是最稳妥的选择。

误区三:“借车给醉驾者,不算共犯”

借车给醉驾者,是否构成共犯,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明知对方已醉酒、无驾驶能力,仍主动借车给对方,且对方驾驶车辆实施醉驾行为,那么借车人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因为借车行为为醉驾提供了核心工具,直接促成了醉驾的发生,尤其是驾校教练、车主等特殊身份人员,此类行为还可能被酌情从重处罚。

延伸解读:为何要如此严格区分?

很多人会疑惑,同样是和醉驾者有关联的行为,为何有的要追责,有的可不追责?其实核心目的只有一个:不枉不纵,既要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要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确实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但司法实践中,与醉驾者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形多种多样,不能“一刀切”认定共犯。此次指导案例的发布,就是为了明确裁判规则: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教唆行为,坚决追责,遏制“故意推动醉驾”的行为;对于情节轻微、没有起到主导作用的轻微鼓励,不予刑事追责,避免过度惩罚,体现法律的温度。

毕竟,公共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醉驾共犯,是为了从源头遏制醉驾行为,让每一个人都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而区分情节轻重,则是为了彰显法律的公正性,不冤枉一个无辜者,也不放纵一个违法者。

最后提醒:这3点,一定要记牢

1. 不教唆、不怂恿: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要主动劝说、欺骗他人醉酒后开车,尤其是不要“做局”诱导醉驾,否则必担刑责;

2. 不纵容、多劝阻:如果身边有人醉酒后想开车,不要随口说“查不到”“喝不多”等鼓励的话,最好的做法是及时劝阻,拿走车钥匙,安排代驾或网约车,既保护他人,也保护自己;

3. 不借车、守底线:明知他人醉酒、无驾驶能力,坚决不借车给对方,避免因“借车”行为沦为醉驾共犯,得不偿失。

醉驾无小事,共犯需警惕。此次最高院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不仅明确了法律边界,更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酒驾醉驾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事,你的一句教唆、一次纵容、一个帮助,都可能成为触发法律红线的导火索。

愿每一个人都能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准则,不仅自己坚守底线,也提醒身边人敬畏法律、守护公共安全,远离酒驾醉驾,远离共犯风险,平安出行,才是最大的幸福。

(注: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48批指导性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案情和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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