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谋划好、推进好“十五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奋力谱写以教育强国建设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篇章,是当前教育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精锐科研力量,在媒体平台广泛开展阐释研究,推动教育强国建设迈向积厚成势、系统跃升。现摘取部分优秀成果,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2025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简称《学前教育法》)正式施行。建设教育强国,基点在基础教育。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基础,对于学前儿童健康发展、国民素质提升、教育强国建设等具有奠基作用。学前教育立法是以合法性程序将人民意志转变为更具保障力的国家意志,是立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集合社会最大公约数满足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公共利益诉求。《学前教育法》将“以儿童为中心”“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等教育理念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实现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保障的重要转型。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服务的实施主体,必须深刻领会并自觉践行法律所倡导的儿童观、教育观和质量观,将法律的价值取向深度融入办园宗旨、发展规划以及日常保教工作等各个环节。
一、坚持“公益普惠”定位,促进教育服务的公平可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努力使每个人不分性别、不分城乡、不分地域、不分贫富、不分民族都能接受良好教育”。这些论述从国家战略的视域要求推进教育公平,凸显了教育资源配置的社会公平意涵及其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键联系。《学前教育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将学前教育定位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并赋予其“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本质属性。面临当前我国学前教育阶段普惠性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的现状,幼儿园应将“公益普惠”的属性定位内化为办园的自觉追求,致力于帮助适龄儿童平等地享有可负担的学前教育。
(一)明晰主体责任,保障普惠性服务稳定供给
《学前教育法》针对不同性质的幼儿园提出了推进公益普惠目标过程中应担负的法律责任。这种基于办学类型的差异化要求,是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得以稳定供给的重要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区域性资源结构问题的凸显以及家长对优质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办幼儿园的需求正在持续增加,“入好园难”正逐步代替“入园难”成为当前学前教育资源供需矛盾的新问题。《学前教育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并提出要“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收费方面,公办园应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考量办园的实际运营成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以及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后,进行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从制度层面保证人民群众的可负担性,杜绝“高收费”或变相逐利行为。
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坚持公益属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租金减免、师资支持等方式接受政府财政性资助或政策扶持,法律要求其在享有这些公共资源投入的同时,必须承担起提供普惠性服务的社会责任,如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部门的指导性定价标准,并自觉将财务管理、保教活动、安全卫生等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要避免过度逐利。收费管理方面,《学前教育法》要求地方政府“必要时可以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并要求幼儿园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由此,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应牢牢把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使学前教育服务惠及更广泛群体,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整体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为从源头上促进入园机会均等,《学前教育法》还要求“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明令禁止幼儿园在招生环节进行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力求儿童拥有基于就近原则的平等入园机会,防止因“择优录取”而加剧教育焦虑与起点不公。
(二)进行资源布局,提升普惠性服务整体效能
《学前教育法》要求,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将这一战略蓝图有效转化为惠及亿万儿童的生动现实,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自觉将自身的发展规划融入地方政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布局规划。
一方面,要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园所之间学前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协同发展。城市中办园条件优越、保教质量较高的优质幼儿园,应当较多地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探索集团化办园模式、开展对口支援、实施名园办分园、输出管理与课程资源、组织教师交流与跟岗研修等多种途径,帮扶和带动本区域内相对薄弱的园所,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和区域办园质量整体提升。而农村地区及欠发达地区的幼儿园,在政府统筹规划和财政支持下,可以积极探索诸如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村独立或联合办园、实施镇村一体化管理等更为灵活多样、经济适用的办园形态,最大限度地扩大普惠性资源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幼儿园应积极转变观念,从被动接受管理转向主动参与治理,建设性参与到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制定及后续的调整工作中。如幼儿园凭借长期办园实践所积累的对学前儿童发展特点的理解、家庭需求的把握、育人方式的探索以及掌握的一手数据与案例等,能够为地方政府在合理规划学前教育资源布局、逐步推进学前免费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办托班等方面提供具有重要价值的实践依据和可行建议。
二、锚定“安全优质”方向,守牢科学保教的责任重点
在我国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的奋斗进程中,学前教育也应当做到“规模”和“质量”两手抓。《学前教育法》在首条就明确提出要“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标志着安全优质发展已成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代责任。
(一)践行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保育教育是幼儿园日常工作的核心内容与首要职责,《学前教育法》将“安全”置于“优质”之前,体现了安全是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优质发展的根本保障。法律强调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等,为幼儿园实施科学保教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一是将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幼儿园要严格遵守《学前教育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按照标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将安全防护意识和措施落实到入园、进餐、盥洗、午睡、游戏等每一个环节,承担起对学前儿童的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学前儿童好奇心强、探索欲旺,但缺乏足够的生活经验和自我保护能力,幼儿园可以将自我保护教育纳入日常保教工作,通过游戏、故事、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让学前儿童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对于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法律亦明确规定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二是坚定不移地保障游戏作为基本活动,并以法律的权威性坚决抵制并纠正任何形式的“小学化”倾向。幼儿园必须依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设置丰富多样、安全适宜、富有挑战性的室内外游戏环境,提供充足的不受成人过多干预的游戏时间以及幼儿自主选择游戏内容、伙伴、方式的权利,让幼儿在“玩中学”“做中学”“生活中学”及“体验中学”,促进学习品质和领域经验的获得。
三是构建开放多元、协同高效的家园社协同育人机制。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多样化、常态化且双向互动的家园沟通机制,尊重家长作为儿童第一责任人的权利,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形成教育合力。不仅如此,幼儿园还需要积极拓展办园视野,主动整合并善用社区内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科普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社区不同行业的人力资源等,为幼儿学习与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实践育人空间。
(二)强化队伍建设,发挥教师专业引领作用
实现幼有所育,最关键的支撑是教师。新时代学前教师队伍的发展应当遵循《学前教育法》的规定,在准入、待遇、培训等方面加强建设。
一是严把教职工的入口关与从业关,实现“有人教”。幼儿园应积极配合并努力创造条件,落实国家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的相关标准,力求实现教职工数量充足、专业结构合理、年龄梯队科学,以有效满足保育教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岗位任职资格方面,幼儿园要确保每一位教职工拥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明等,并通过严格规范的入职背景审查制度,坚决捍卫教育队伍的纯洁性与儿童的安全底线。
二是维护并提升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尊严,实现“留得住”。较好的待遇保障是吸引优秀教师“愿来且不走”的重要影响因素。《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这些规定对于学前教育领域形成尊师重教氛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实现“教得好”。幼儿园应将教师的专业发展置于优先战略地位,着力培育和营造一种高水准、支持性的园本研修氛围,通过组织高质量的园本培训、专题研讨、活动观摩、课题研究等活动,鼓励并制度化支持教师积极投身各级各类专业提升活动,为教师的专业精进与职业成长搭建必要的阶梯,注入内在动力与外部激励。在落实法律关于“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要求方面,幼儿园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保障教职工在幼儿园的章程制定、发展规划、评优评先等重大事项的管理与监督中拥有话语权、参与权和影响力,积极营造一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开拓进取且充满人文关怀的工作环境,将教师个人成长愿景与幼儿园发展目标有机融为一体,形成个体与组织相互促进的良好发展局面。
三、践行“以儿童为中心”理念,推动儿童权利的落地落实
公益普惠和安全优质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学前儿童的发展。《学前教育法》中有多项条款都体现了“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规范确立以儿童权利为本位的师幼互动原则,强调学前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尊严、独特发展需求与内在发展潜能的权利主体。
(一)坚守权利本位,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为准则
幼儿园应了解并维护《学前教育法》及相关法规提出的儿童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作为决策的参考准则。
一方面,学前儿童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薄弱、极易遭受侵害等显著特点决定了他们的权利必须受到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幼儿园在落实这些权利方面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从物理环境的安全标准、卫生保健制度的严格执行、营养膳食的科学配给、师资队伍的专业发展、保教活动的内容审查等层面,将法律规定内化为全园教职工的普遍共识和日常工作的行为准则,通过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切实保障学前儿童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另一方面,幼儿园应建立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为核心因素的决策机制。当不同利益诉求与儿童利益发生潜在冲突时应以儿童利益优先。例如,在引进玩教具材料、课程模式、数字化资源或推行某项教育改革措施时,幼儿园不仅要从成人视角分析其经济成本或可能给园所带来的附加效益等,更要站在儿童立场,运用专业的知识细致考察其安全性、适龄性、可操作性,以及是否能够切实满足儿童的发展需求。
(二)尊重个体差异,提供多元包容的教育支持路径
“以儿童为中心”需要对每一个幼儿的个体独特性予以充分尊重。幼儿园应超越追求效率式的“整齐划一”模式,转而为幼儿提供契合其自身发展节奏、认知风格、兴趣偏好、文化背景及潜在需求的差异化支持。
一方面,“以儿童为中心”理念下的教育过程应真正转变为师幼积极互动、意义共建的动态发展过程,而非教师单向预设知识与技能的简单传递。幼儿园需要创设一种鼓励幼儿自主探索、自由选择、主动建构的物质环境与精神氛围,赋能儿童成为自身学习发展的主导者。如区域活动提供的材料不仅需要数量充足、种类丰富、层次多元,能够满足不同发展水平儿童的操作需求,还应当允许学前儿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活动区域、材料玩法、合作伙伴和活动方式。
另一方面,对每一位儿童进行专业的观察解读是实施差异化教育支持的前提。《学前教育法》明确要求“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对于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更是要求“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为使这一法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教师需要基于真实自然的教育场景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观察,并结合日常对话、持续倾听、家园沟通等方式,全面、动态地识别到儿童的发展现状、独特优势、学习品质以及可能面临的困惑需求,并以此为基点设计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策略,包括调整环境、优化互动、提供适宜挑战等,争取每个孩子都能在原有水平上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来源|《人民教育》2025年第11期
作者|孙蔷蔷(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霍力岩(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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