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就2026年第9号公告的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与老政策的变化调整做了分析。本文就9号公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附件2)列示的具体征税范围与老政策的变化点进行对比分析,以飨读者,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就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做了概括性表述,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9号公告附件2应运而生。
总体来说,附件2基本平移了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但是个别地方有所调整,其变化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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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生产生活服务大类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附件2根据实施条例的要求,新增生产生活服务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生产生活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上述内容,实际上就是将36号文件附件1中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法修改为服务)整合而成。
交通运输服务的变化
附件2中交通运输服务与老政策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点,具体如下:
1.完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定义
老政策这样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附件2这样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附件2相比老政策,其实变化不大,由原先的“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修改为“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修改后描述更加全面到位。
2.新增运输逾期票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附件2这样规定: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实,上述规定也不是全新内容,在财税〔2017〕90号文件中就有相关规定: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附件2其实就是平移了财税〔2017〕9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电信服务的重大调整
本次新规,对电信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将部分适用低税率(6%)的增值电信服务调整至高税率(9%)的基础电信服务,具体分析如下:
老政策增值电信服务包含的内容主要有四项: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及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附件2增值电信服务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三项: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不含手机流量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不含宽带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等业务活动。
对比新老规定,附件2将短信和彩信服务、手机流量服务及宽带接入服务并入基础电信服务,适用高税率(9%)。
附件2中基础电信服务的内容如下: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手机流量服务、短信和彩信服务、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金融服务的变化
金融服务方面,新老政策的变化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贷款服务的变化
附件2新增保本收益的定义: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实际上,上述规定也不是全新内容,来源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变化
老政策这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附件2这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对比新老规定,附件2针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消“收取费用”的表述,使得表述更贴合业务活动。
PS:新规下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范围变化调整的后续内容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和大家分享,敬请期待!
文 章 来 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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