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

【案情介绍】

王彪系芜湖某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后勤管理员。2019年2月4日至2月10日系农历春节法定节假日。

2019年2月8日,王彪驾驶小型轿车从老家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朱楼镇返回芜湖。

当日18时44分,案外人欧阳飞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119KM+800M过河特大桥路段时,雪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与发生事故停在应急车道内王彪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并撞到刚从车上下车的王彪,致使王彪死亡。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欧阳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彪无责任。

王彪死亡后,其父母王某、曹某向经开区人社局提交材料,要求认定王彪遭受前述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

经开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公司春节放假期间未安排王彪值班,王彪平时不在单位宿舍居住,其在芜湖市某小区有住房。

经开区人社局认为,王彪2019年2月8日驾车从老家返还芜湖,不是为了回企业上班,而是返回其在芜湖市的住所,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

故经开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曹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职工春节假期提前从老家返回工作地城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一审判决:事故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发生在从老家返回芜湖的家途中,不是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同时满足“合理时间”、“合理线路”两个核心要素。

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当日王彪是从砀山老家返回芜湖均无异议。

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王彪回芜的时间及同车还载有其他亲属等情况可知,若王彪当日未发生交通事故,则其驾驶线路应为砀山老家至芜湖市某小区的家中,并在家中休息至次日或者两日后去公司上班。

无论王彪是201929日值班还是211日正常上班,其返回芜湖后的第一目的地都应当为其在芜湖市某小区的“家”中,而非公司的办公场所。

“家”乃是私人生活之场所,与工作场所完全独立,回家足以导致王某、曹某主张的王彪上班目的的阻断。

案涉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王彪上下班途中,而是发生在王彪从老家返回其在芜湖的家途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经开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某、曹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提前返程目的是为了第二天上班属于“合理路线”之范畴

王某、曹某上诉称,王彪2月8日(年初四)从老家去芜湖,目的是为了2月9日(年初五)的值班。

尽管发生交通事故距其交班尚有一天时间,但他此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上班,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提前出发具有合理性。

王彪的老家砀山距离单位芜湖相距400多公里,王彪初五上班,必须要在初四从老家返回。

王彪从案发当天下午出发,若平安到芜湖将是深夜11点左右,到芜湖后,王彪必须先回家,第二天早上才能正常上班。

王彪初四从老家出发返芜,其目的是为了第二天上班。王彪返芜属于“合理路线”之范畴。

二审判决:“上下班途中”应当参考“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进行综合判断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符合相关“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要求。

本案王彪生前为公司员工,2019年2月8日,王彪驾车从老家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朱楼镇返回芜湖途中,于当日18时44分与案外人欧阳飞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王彪从老家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朱楼镇返回芜湖,目的是第二天去单位上班。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参考“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进行综合判断。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进行了适当放宽解释,但对照王彪的上述情形,尚不符合“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基本要求。

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经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0年11月9日

案号:(2020)皖02行终159号

【实务要点】

1.“老家返程”通常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职工从老家返回工作地城市的住所,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日常生活居住,而非直接进入工作状态。即便次日需要上班,该行程的第一目的地是“家”而非“单位”,属于私人生活范畴,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合理路线”的要求。

2.“家”对上班目的的阻断效应

如果职工从外地返回,先回到自己在工作地的家中休息,再从家中去单位。那么,“老家→工作地家中”这一段路程被视为私人行程,只有“工作地家中→单位”这一段才属于法律保护的“上班途中”。

带薪年休假的7个重要文件(汇总版)| 劳动法库

2026-02-17

人社部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是另外支付300%!| 劳动法库

2026-02-16

法官过年在家写判决猝死,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怎么判?| 劳动法库

2026-02-15

上海法院判了!二次合同后公司不续签违法,赔2N!| 劳动法库

2026-02-14

年会现场因尿急翻栏杆解决摔伤是工伤吗?人社局答辩亮了!| 劳动法库

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