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风险,切实降低大气与噪声污染,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重要军事区域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3.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影院、公园、宾馆酒店、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4.马太水源地保护区、国有林场、罗罗堡镇、鲍家乡、常兴店镇、闾阳镇、大市镇、正安镇、富屯街道、广宁街道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区域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5.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设施及电力输变电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

6.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等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仓库、零售点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7.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交通枢纽及重点交通线路周边100米范围内;

8.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二、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平安、文明、有序的节日环境。

举报电话:110(违规燃放)、12350(非法销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镇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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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镇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