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案

(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0日,永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前往五里街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苏某某在五里街镇一民房内储存及经营烟花爆竹517件,苏某某涉嫌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永春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苏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没收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来源:永春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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