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六,潮州一对夫妻因为激烈争吵,男子将儿子抛入河中,险酿成惨剧。知情人还原事发经过。
2月22号正是农历的大年初六,广东潮州一对夫妻带着两个孩子在桥上激烈的争吵着,男子突然冲到桥边,将抱着的孩子抛入河中。
他的动作太快了,周围人根本来不及阻止。妻子反应过来后愤怒的质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随后毫不犹豫的跳入河中去救孩子。
桥上留下的另一个年幼的孩子被吓的撕心裂肺的哭喊着不停叫妈妈。周围人也在纷纷指责这个男子干什么。
见到妻子和孩子都落入水中,这名男子向水中张望了一下,双手插兜犹豫了几分钟,才跳入水中。
先跳下河的女子拼命托举孩子的头浮出水面,孩子已经发不出声音。
另一个留在桥上的孩子受到很大的惊吓。一边大声哭喊着救救妈妈,一边茫然的在桥上跑来跑去,趴在栏杆边使劲叫着妈妈。
周围人惊呼着纷纷冲过去帮忙救人。有人找来了一根圆木扔下水中,想让他们扒住木头。
虽然一家三口之后在路人的帮助下被救了上来,孩子身体看起来没有大碍。
但是孩子们心里留下的阴影很可能会伴随一生。
现在广东潮州的温度只有16度,水中的温度更低,是什么样的动机让一个父亲把孩子高高举起,突然扔入水中?
视频中孩子明显不会游泳,而且受惊吓过度,如果不是母亲跳入水中拼命托举,孩子很有可能会被淹死在水里。
虽然夫妻两个先后都跳下水去救孩子,但是有很明显的区别。
母亲是毫不犹豫的跳下去救孩子,而男子则是双手插兜,在众人的谴责下才选择跳下水的,与其说是着急救人,更像是为了逃脱责任的表演。
男子的行为已经不能用简简单单的情绪激动来解释了,他把孩子扔进河里已经触犯了法律。
将不会游泳的孩子扔进水中涉嫌故意杀人,是直接、高度危险、足以致死的行为,主观上明知会危及生命,无论孩子是否死亡,都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232条,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但扔人入河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而非单纯遗弃!
男子先扔后救,只是量刑从轻情节,并不能否定其犯罪成立。
而且这已经不是妻子起不起诉的问题,故意杀人属于公诉案件,公安可主动立案追责。
虎毒尚且不食子。当男子把孩子高高举起抛向水中时,他丧失的是人性,抛弃的是人的底线。
这次孩子没有大碍只是侥幸,并不是每一次都能这么幸运。
希望妈妈能带着孩子远离有暴力倾向的人,不要将自己的生命押在对方的承诺上,你根本输不起。
情绪失控绝非私事,而是危害生命安全的大事。生命的重量远超一时冲动,敬畏生命是婚姻最最基本的要求,凡轻贱生命者绝不值得被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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