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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中学门口,放学铃声刚响。

小陈和小李骑着电动车往家赶,突然看到前方一个老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动弹不得。

“快,扶一把!”两人毫不犹豫停下车,把老人扶到路边,帮忙捡起散落的物品。老人连声道谢,孩子们摆摆手离开了。

谁也没想到,三天后,一张法院传票送到了小陈家。

老人家属起诉称:老人是被小陈的电动车剐蹭摔倒的,交警认定小陈承担次要责任,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22万元。

小陈妈妈懵了:“孩子好心扶人,怎么就成了肇事者?”

问题出在哪?

交警的认定依据是:现场没有监控,无法查清事故真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适用“优者风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方要承担更多证明责任。但小陈骑的是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适用这条。最终交警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推测小陈的电动车与老人有过接触,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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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

案件经过两次开庭,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老人家属撤诉,双方达成和解,小陈家象征性补偿了2000元。

但这件事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没结束:

扶人被讹,法律真的没办法吗?

其实有。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叫“好人条款”。

但这条款的前提是:救助行为本身没过错。如果救助人是事故的参与者或责任人,就不适用。

所以,真正的护身符是证据。行车记录仪、监控、目击证人——关键时刻,能保你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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