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消费纠纷案件当中,本应该居中裁判的法院居然主动帮消费者更改了诉讼请求。这不是法院在故意偏向一方,而是对于程序空转的有力纠偏。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这样的:2023年,福建省建宁县某托育公司和跆拳道馆,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学生到北京搞“学霸研学”,因为未按照约定安排去清华、北大等地,家长就诉至法院。家长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三倍损失。

建宁县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被告系无资质违规经营,但合同效力需综合判定。一旦认定合同有效,原告将承担败诉的结果,需要重新起诉。

用直白的话说,无资质不必然等于合同无效,如果家长关于合同无效的官司打输之后,再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还得再打一个官司。这样就会形成讼累。

当地法院主动向消费者释明法律,建议提出“备位诉讼请求”,消费者也更改了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违约索赔,一旦最优的诉讼请求落空之后,还有一个“保底”的诉讼请求。最终,法官判决案涉合同有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余元,避免了消费者二次起诉的“折腾”。

现代司法程序复杂、专业,在普通人看来就是一桩纠纷,在专业程序之下,可能就被拆分成合同确认之诉、合同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等若干个不同的诉讼关系,一桩纠纷被打成了三四桩官司,也是常有的事。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诉讼能力本来就不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必最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甚至会一头扎进程序空转中,一个官司接着一个官司打。

这个时候就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点拨”, 通过积极释明法律,帮助诉讼参与人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这不是“偏向”,而是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程序空转。

司法居中裁判,不是机械裁判;法院审判严格遵守程序,不是为了空转程序。更需要警惕“剪箭头式”的审判,杜绝“我审理的案子没有毛病,当事人的问题怎么解决,跟我没有关系”的“消极司法观”,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强调“如我在诉”。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努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

比如《指导意见》规定,行政案件中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这样一来,买房纠纷当中涉及房产登记的行政诉讼和买卖合同的民事诉讼,不用一件案件起诉两次。

再比如,《指导意见》还规定,“避免同类纠纷分案处理导致的程序重复、裁判冲突等问题”。据此,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将某安装公司和某物业公司43个零星维修的合同纠纷合并成了一个案件处理,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避免了讼累。

像福建这起研学服务纠纷案也是如此,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在请求合同无效的案件当中,增加违约的诉讼请求,保了一个“底”,避免二次起诉。

群众打官司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矛盾。普通公民未必掌握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希望自己的案子能够得到公正解决。这对公正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避免程序空转,人民法院需要依职权合并审理案件、民事行政案件依规合并处理、帮助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努力做到矛盾一次性解决。

让程序服务于公正,而不是让公正被程序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