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案金额逾2亿元的特大电信诈骗集团案。在追查资金链条过程中,D某(化名)因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被刑事拘留。D某系某金融公司普通职员,月薪不足8000元。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称:“我只是按照领导要求操作转账,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D某是否构成洗钱罪?其在受胁迫状态下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能否阻却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明知是犯罪所得”“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协助转移”等要件。而D某的辩护空间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主观上是否具备犯罪故意;其二,客观上是否因受胁迫而丧失行为选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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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策略与关键突破

(一)主观认知阻却:受胁迫状态下的责任豁免

通过调取D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我们构建了完整的“受胁迫”证据链:

职场权力压制:D某的直接主管张某(另案处理)在案发前多次通过微信威胁:“不配合就让你在这个行业混不下去”;

经济利益裹挟:张某承诺“每操作一次转账给予500元好处费”,而D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母亲重病需手术)被迫接受;

认知局限性:D某仅有高中学历,缺乏金融与法律知识,供述中多次表示“以为是正常业务”,主观上并无违法认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行为人因受胁迫而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可不认定为“明知”。据此,我们主张D某缺乏洗钱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在胁迫下被动参与的从属性活动,不应以主犯标准追责。

(二)客观行为阻却:资金流转的“中性化”特征

在客观层面,我们重点论证D某的操作行为不具备“掩饰、隐瞒”的犯罪属性:

资金流转路径:D某仅负责将诈骗款项从一级账户转至二级账户,全程使用公司正规财务系统,未实施“拆分转账”“虚假交易”等典型洗钱手段;

行为持续时间:其参与转账仅持续3天,累计操作金额127万元,远低于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补救措施:案发后,D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全部转账记录,并积极配合追回83%的涉案资金,展现出明显的悔过态度与协助意愿。

根据《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构成前提。而D某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但鉴于其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司法裁量与理论依据

(一)检察院的“双重考量”标准

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其裁量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主观恶性评估: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提交的《关于D某受胁迫参与犯罪的调查报告》,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

社会危险性判断:D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退赃,且需照顾重病母亲,家庭负担沉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起诉条件。

(二)法院判例的参照价值

在类似案件(2021)粤03刑初字第123号中,法院明确指出:“行为人因受胁迫参与洗钱,且未实施任何掩饰、隐瞒行为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不认定为洗钱罪。”该判例为本案提供了有力的类案支持,增强了辩护主张的说服力。

四、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

(一)对当事人的启示

强化证据保存意识:在涉及资金流转的操作中,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作指令等材料,以证明自身处于受胁迫或不知情状态;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案发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主动提供线索,协助追赃挽损,争取从宽处理;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洗钱类案件专业性强、证据复杂,建议在侦查初期即引入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权利受损。

(二)对家属的建议

提供必要经济支持:在当事人被羁押期间,家属应保障其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防止因经济压力导致心理崩溃;

加强心理疏导与情感支持:此类案件常伴随强烈的社会污名化,家属应给予充分理解与陪伴,帮助其稳定情绪;

请法律援助:若家庭经济困难,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律师服务,确保辩护权得到有效行使。

五、结语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落实。D某从最初的“犯罪嫌疑人”转变为最终的“不起诉人”,其转变过程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从“重打击”向“重人权保障”的深刻转型。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通过个案推动法治理念的进步。本案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辩护路径,更彰显了法律对人性脆弱性的理解与救济。

关键词

特定不起诉;受胁迫协助;转移犯罪所得;

洗钱罪辩护;胁迫阻却犯罪;协助转移行为;

犯罪所得掩饰;不起诉决定;胁迫证据链;

洗钱罪案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作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中的经济犯罪案

件,尤其在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关联性辩护方面积累了深厚实务经验。他所构建的“主观明

知要件的精细化抗辩”与“上游犯罪事实的穿透式审查”方法论体系,已成为业内应对复杂洗钱案件的重要范式。其执业成果涵盖虚拟货币、跨境资金流动、地下钱庄等新兴与高风险领域的成功辩护案例。他提出的关于“明知”要件的证明标准,以及自洗钱与他洗钱行为的界分理论,已被多地司法机关采纳并广泛应用于审判实践,成为解决洗钱罪前沿法律问题的核心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