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兼职的形式,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任职的,按如下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与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举例来说
A公司返聘退休员工李师傅,并与李师傅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工作需要,A公司需要请另一位退休人员陈师傅回到公司3个月完成一项临时的工作任务,这两位退休师傅就属于不同情况。
李师傅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长期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合同内容符合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四个条件,所以A公司支付给退休返聘李师傅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而在A公司短期兼职的退休人员陈师傅,不能同时满足"退休人员再任职"四个条件,因此他的兼职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支付给退休人员李师傅和陈师傅的收入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要依法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但“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欢迎咨询,了解更多
行业资讯|政策干货
异业合作|咨询问答
编辑|人事人 图文素材|源于网络(侵权删)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