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退休返聘岗位没变,能主张加班工资吗?

「法律解答」

双方之间符合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费。

劳动者退休返聘了,并不必然可以主张加班费,这是现在网络不少普法文章面临的误区之一。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人说,这不对啊,法律写得清清楚楚,这还能有错?

因为《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适用的具体情形,即前提条件。

《暂行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即劳动者要有证据证明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例如请休假、上线班打卡、遵守规章制度。

倘若岗位虽然没有变,但用人单位在管理上不再要求劳动者必须每天到岗上下班,人身关系不再变得紧密,而形成松散的用工方式,那么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劳动者就不能适用《暂行规定》主张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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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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