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遭受商标侵权十余年,宜宾“邓公液”维权案迎来了法律的终局裁决。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宜宾子均邓公液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均邓公液公司”)诉“宜宾醉不倒酒业有限公司”等10家经营主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尘埃落定。
酒厂始建于1979年
子均邓公液公司厂区
“子均邓公液公司”始建于1979年,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爱民街17号,初始名称为“四川省宜宾市胜利曲酒厂”。酒厂于1999年申请注册“子均邓公”商标,生产的“子均邓公液酒”被消费者简称“邓公液”。2001年,酒厂更名为:宜宾子均邓公液酒厂。
十年侵权人,原为经销商
2012年,金x海找到宜宾子均邓公液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经销“子均邓公液”的意愿,经协商达成了合作意向,随后成立“宜宾醉不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不倒公司)于同年9月9日签约成为“子均邓公液”经销商。《经销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 “子均邓公”牌 “子均邓公液酒” 的经销商。经销期限为三年:从 2012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8 日止。
2014年4月24日,双方签订解约协议。协议载明:乙方(醉不倒公司)因市场不景气,自认为无力继续履约,向甲方(子均邓公液公司)提出解约申请。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停止并撤除通过任何方式、任何媒体发布的与甲方经销产品有关的全部宣传内容;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经销产品的商标、产品形象、文字说明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曾先后抢注“邓公液”等商标
被告“醉不倒公司”曾先后恶意抢注“邓公液”“邓子均”等商标。
陈x琼于2015 年 5 月 20 日申请抢注“邓公液”商标,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将该商标转让至“醉不倒公司”。经“子均邓公液公司”依法提出异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醉不倒公司”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决定其“邓公液”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醉不倒公司”不服,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醉不倒公司”的诉讼请求。“醉不倒公司”还不服,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查明并认为:抢注商标的原申请人陈x琼与“醉不倒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姐妹关系,故“醉不倒公司”对“子均邓公液公司”在白酒上使用的 ‘子均邓公液’商标理应知晓。 陈琼申请注册的 ‘邓公液’商标---,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醉不倒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还申请抢注“邓子均” 图文组合商标。“子均邓公液公司”依法提起异议,2021年5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商标无效。“醉不倒公司”不服,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醉不倒公司的诉讼请求。“醉不倒公司”还不服,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抢注商标未能得逞后,被告方在实控人金×海操纵下,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邓公液酒”“邓子均酒”,并通过设立多家销售公司、开设门店及运营网络账号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法院查明:10家主体分工协作,虚假宣传“家族酒厂直营”制造混淆
1、“醉不倒公司”2012年即签约为原告的经销商,先后抢注“邓公液”、“邓子均”等商标,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高院判决抢注的商标无效后仍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庭审中,邓记酒业公司、邓子均公司认可生产了上述被控侵权商品,醉不倒公司、成久茂经营部、从小到大公司、一本语录公司、优而美商贸行认可销售对应公证书记载的上述被控侵权商品)
2、被告宣传“邓子均家族酒厂直营”为虚假宣传。
3、邓子均公司、邓记酒业公司、成久茂经营部等公司之间的股东关系、合作开发约定,抖音账号、网站等注册、运营关系等事实,认定被告:“宜宾醉不倒酒业有限公司”“宜宾邓记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邓子均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邓公液酒业有限公司”“邓子均(宜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成久茂酒类经营部”“河南从小到大商贸有限公司”“宜宾邓子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一本语录酒业有限公司”“临颍县优而美商贸行”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80万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邓公液”“邓子均”酒;
2)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邓公液”“邓子均”商标、标识;立即停止
使用带有“邓公液”、“邓子均”的企业名称。
3)被告须在其网站与线上销售平台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
4)“宜宾醉不倒公司”“河南一本语录”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
此外,在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的过程中,被告方提出反诉,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又恶意另诉原告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诉讼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四川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糖酒快讯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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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宾丨责编:小站长 丨编审: 殷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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