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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共8类,覆盖产权全生命周期,清晰区分权属变动与信息管理,便于快速对照办理。

1.首次登记:房屋首次确权,自建房、新房办证。依据《条例》第三条、《实施细则》第24条。

2.转移登记:产权人变更,买卖、赠与、继承、份额转让。依据《条例》第三条、《实施细则》第27条。

3.变更登记:权利人不变,改信息、面积、坐落、用途。依据《条例》第三条、《实施细则》第26条。

4.注销登记:房屋灭失、征收、权利终止。依据《条例》第三条、《实施细则》第28条。

5.更正登记:登记簿有误,申请纠错。依据《民法典》第220条、《条例》第三条。

6.异议登记:对权属有异议,公示争议。依据《民法典》第220条、《条例》第三条。

7.预告登记:期房锁定,防一房多卖。依据《民法典》第221条、《实施细则》第85条。

8.查封登记:司法查封,限制处分。依据《条例》第三条、《实施细则》第91条。

注;

1.换证、补证非独立登记,不改变权利归属。

2.父子间转让部分产权,属于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