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刮起一股歪风,把罗翔老师的普法内容传得面目全非,甚至出现了离谱说法:路遇老人摔倒,不救反倒没事,一旦出手救助就得负责到底,打了120就要跟着去医院结清医药费,否则老人出事就要担责,还声称这是触发救助义务。
这样的歪理让本就因彭宇案和扶人被讹事件心存顾虑的大众,出门更是提心吊胆。今天就把“扶不扶”这件事彻底掰扯清楚,明确见死不救的违法边界,以及普通人遇到此类情况的法律责任界定。
普通路人无法定救助义务,这四类人例外
首先要明确的是,普通路人在路上遇到老人摔倒,根本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法律从来没有强迫普通人去做圣人。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只有四类人群见死不救才可能构成犯罪,并非所有路人都有救助责任。
第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彼此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见死不救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基于职务要求的从业者,警察、消防员、值班医生等,因职业属性肩负救助职责,履职过程中见死不救属于违法;
第三类是负有合同义务的人,比如照看孩子的保姆、带领团队的领队,基于合同约定,对相关人员有救助义务;
第四类是存在先行行为的人,这也是重点,如果你是制造危险的人,比如老人是被你撞倒的、对方因你灌酒陷入危险,那你就必须承担救助义务。
简单来说,路遇老人摔倒,只要你既不是肇事者,也不属于上述三类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在法律层面就无需担责。
即便路人选择不扶,最多可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法律绝不会因此追责。如果有家属仅凭路过未扶人就索要赔偿,完全可以大胆应诉,法律一定会给予公正支持。
救助无需负责到底,好人法为见义勇为撑腰
网上流传的“一旦开始救助就必须管到底,打120就触发救助义务”的说法,纯粹是断章取义的毒鸡汤,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中所说的先行行为“触发救助义务”,前提是行为人制造了风险,而路人拨打120求助,本质是降低风险、实施善意帮助,和制造风险有着本质区别。
试想如果法律规定打个110、120就要负责到底,那今后谁还敢主动伸出援手,这只会让社会变得更加冷漠。
我国《民法典》第184条被称作“好人法”,其中白纸黑字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法律条文的出台,核心目的就是鼓励见义勇为,免除好心人的后顾之忧,让大家不用担心因善意救助产生意外而被追责。
当然也存在一种极端例外情况,如果救助过程中人为增加了危险,比如将马路上的伤者背到深山老林,中途放弃救助将人扔下,导致伤者因无法被及时发现产生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救助人才可能需要担责。
但只要是正常的报警、呼救等救助行为,完全不需要垫付医药费,更不用对伤者的生死负全责。
善意想扶有技巧,科学救助更安全
虽然法律为普通人撑腰,不会让好心人流血又流泪,但彭宇案的阴影仍让不少人心存顾虑,其实只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善意救助也能做到既帮人又保护自己。
当心里有善念,真想向摔倒老人伸出援手时,讲究方式方法才是最稳妥的。首先,秉持“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原则,第一时间拨打110和120,让警方和医护人员前来处理,这是最基础也最关键的一步;其次,做好证据留存,拿出手机全程录像,救助前可以明确告知伤者“我来扶您,全程有录像”,也可以呼喊周围路人前来作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最后,切勿盲目搬动伤者,随意的移动行为可能会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守在旁边等待救护车到来,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
法律护善不纵恶,该伸手时就伸手
我们要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绝不会助纣为虐,“谁弱谁有理”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路遇老人摔倒,普通人在法律上本就无救助义务,而自愿救助的行为,还会受到“好人法”的保护,无需担心被讹诈、被追责。
当然,道德层面上,我们仍鼓励大家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伸出援手,毕竟谁家都有老人,谁家都有孩子,每个人终会老去,谁都不希望自己某天身处危难时,周围只有冷漠的目光。
法律的底线从来都和生活的柴米油盐息息相关,它守护着社会的公序良俗,也为善意和勇气保驾护航,让见义勇为的人敢出手、能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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