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房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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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案例,老王是某国企的老职工,一直租住单位的直管公房。去年老王去世了,这套房子瞬间成了“香饽饽”。大儿子说自己是长子,户口也在这里,理应“继承”承租权。二女儿说自己照顾父亲最多,实际长期居住,房子该归她。小儿子虽然不住这儿,但也主张自己有份。一家人吵得不可开交,甚至闹到了房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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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单位的公房,到底谁能“接班”呢?这里大家要明确一个核心概念: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按《民法典》的继承规则直接分割。它是一项基于特定身份和政策的租赁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所以,关键要看谁是与老王“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仅仅是户口在,或者偶尔来住,可能还不够,需要提供长期、稳定、连续共同居住的证据,比如邻居证明、物业缴费记录等。最终,经过调解和房管单位的审核,确定了长期与老王共同居住、且他处无房的二女儿获得了新的承租资格。公房“继承”看“同住”,法律保障的是实际居住人的居住权益,而非简单的亲属关系。
各位,您明白啦吗?您身边有没有关于公房承租或单位直管公房的问题,评论区一起聊一聊。公房承租公房上的户口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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