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烟花悲剧又双叒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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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湖南湘阴一网民发文称,她33岁的弟弟放烟花时炸膛炸中胸部身亡。24日,记者从事发地社区居委会获悉,事发22日,死者当场身亡,烟花质量是否有问题正在调查中,多部门已介入处置。

33岁,正当青春壮年,却因为炸烟花去世,确实太可惜了。烟花很绚丽,青春更多彩,为绚丽的烟花付出多彩的青春,真的不值得,不划算。烟花悲剧直接不消停。

烟花爆竹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驱邪祈福的象征,曾经承载着节日氛围与集体记忆。但现代城市中,其高能量、易燃易爆的特性与密集人口、高层建筑形成尖锐矛盾。我国每年因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伤亡事故数量惊人。这提醒我们:传统习俗需与时俱进,安全底线不可动摇。

许多人认为“偶尔放一次”“小心点就行”,但烟花爆竹的爆炸风险具有不可控性。即使按规范操作,也可能因产品缺陷、环境因素(如风力、干燥度)引发意外。实际生活中,个人燃放烟花害人害己的例子数不胜数,根本就不是什么偶然事件。

公共安全从来不是“个人选择”的集合,不是主观追求所能决定,而是需要法律约束与集体共识共同维护的领域。我国很多城市推行烟花禁止和限制工作,正是为了降低系统性风险。禁限烟花爆竹,体现一个地方一个城市的担当、良心和责任。讨好“民意”,对烟花燃放听之任之,那是毫无作为的表现。

在城市普遍禁限的情况下,全国每年都发生了很多烟花安全事故,可想而知,如果彻底不禁不限,那整个社会会成什么样子?我相信,那时候城市里滚滚浓烟将是常态。可见,放松烟花爆竹管理的论调是何等阴险狡诈啊。

上面这新闻是放烟花者致自己死亡的新闻,再说一个放烟花致自己判刑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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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的失火罪案件,当事人朱某燕吃过晚饭带儿子到楼下放烟花,点火后烟花瞬间窜入旁边一家服饰厂的仓库引发火灾,自己尝试灭火失败后赶忙报警,最终造成仓库内货物及房屋损失超过80万元。法院认为她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朱某燕事后认罪认罚,全额赔偿80余万元并获得谅解,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两个月。

这个放烟花的人态度很端正,赔偿很积极,赔偿了80万,最终还是获刑两年,给自己留下终身污点,教训不可谓不深刻。这个烟花非放不可吗?不放烟花会家破人亡吗?

切不可把放烟花和吃饭、开车相提并论,放烟花和吃饭、开车没有可比性。烟花不是现代生活的必须,开车是现代生活的必须,即使你自己不开车,你也要坐别人开的车。拿开车作为放烟花的挡箭牌,纯粹就是混蛋逻辑,胡搅蛮缠。

以上这两个新闻高度说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危险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1、易燃易爆:烟花爆竹内含有火药等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受到撞击、摩擦、高温或明火等刺激,极易引发爆炸。烟花哪怕不点燃,在储存、运输中都会出事。

2、不可控性:烟花爆竹的爆炸过程往往难以预测和控制,一旦点燃,其爆炸方向和力度可能超出预期,对周围人员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此非人力可控。现实生活中的烟花危害后果往往是其不可控性造成,防不胜防。

3、破坏力强:烟花爆竹爆炸时产生的冲击波、火焰和碎片等,具有强大的破坏力,能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破坏行为害人害己,甚至因此锒铛入狱。

烟花管理必须坚持从严原则而非放松,这是出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秩序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这一立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任何放松烟花管控的借口,都是荒唐的、可耻的、不负责任的。

人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任何 “习俗”都得为生命健康让道,何况烟花爆竹还是和现代文明渐行渐远的“习俗”。这种“习俗”扫进历史垃圾箱,不足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