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蟹公司”)原股东王连云向本网递交了长达数万字的材料,指控泰州市某法院法官王军,在审理涉及国蟹公司的相关案件期间,滥用职权,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朱桂凤恶意串通,策划并操纵江苏省某法院出具了号民事调解书。

王连云声称,这份调解书的本质,是将朱桂凤涉嫌侵占公司资产、挪用资金等数额高达数千万元的严重犯罪,非法转化为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从而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

根据王连云提供的材料,事件的根源可追溯至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连云指控,国蟹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桂凤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将商铺租金转入个人账户、虚构借款利息、虚列员工工资、利用虚假工程合同套取资金等多种手段,系统性侵占、挪用公司资产,总额经初步审计指向数千万元,材料中甚至提及“7000余万元”。2015年6月,王连云等人就此报案,但据其称,相关部门并未依法立案。此后,时任兴化市某法院王军被指介入此案。

材料中最令人震惊的指控在于,王军被指亲自“操刀”,编纂制作了后来成为江苏省高院号民事调解书的原始草稿。王连云援引“可靠信息及相关在场人员证实”称,这份由王军单独制作的草稿,在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办人王斩法官未作任何实质性审查与修改,即“一字没有增、一字也没有减”地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正式调解书。如果这一情况属实,这意味着省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其核心内容竟由基层法院的一名庭长预先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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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4年公司清算阶段,王军便对清算组组长宣称:“王连云与朱桂凤没有十年八年时间他们的案件不得结束。”王连云认为,此言透露出其意图通过拖延和复杂化程序,为后续非法操作争取时间。王军随后便被指开始“想办法把朱桂凤刑事责任变为股权纠纷”。再强行嫁接,在2015年9月,王军等人利用人情关系联络江苏某法官后,所谓的“调解”在兴化展开。王连云强调,这场“调解”并非基于各方真实意愿的平等协商,更没有王连云和黄忠的签字确认。其核心内容——将朱桂凤非法侵占的公司资产转化为王连云、黄忠持有的国蟹公司股权转让给朱桂凤,朱桂凤支付一定款项——被指是巧妙地将“追缴犯罪所得”的刑事问题,偷换概念为“股东之间股权买卖”的民事合同问题。王连云称,这使得朱桂凤本应退还的侵占款,在法律后果上被混淆为“股权转让款”,从而使其免除了刑事处罚。最后是非法执行:调解书生效后,后续执行环节被指完成了资产的最终转移。材料称,2018年至2019年间,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未实际公开拍卖、未通知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擅自撤回股权拍卖公告,并依据一份存在“倒签嫌疑”的裁定书,直接将国蟹公司股权全部变更登记至朱桂凤一人名下。期间,还出现了法官持他人工作证前往工商局办理变更等异常情况。王连云坚称,所谓的朱桂凤“已付清全部款项”的说法与事实严重矛盾,其本人未收到分文。

王连云声称,王军的上述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导致朱桂凤至今未被立案侦查,使其逍遥法外。使举报人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损失的权利被剥夺,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也被通过虚假程序非法转移。王连云透露,2025年10月24日,其在北京某院内遭到兴化市人员的扣押身份证和检查手机,被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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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局面,王连云并未停止脚步。2026年2月,她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信访局递交了申请和回应。在给最高法的申请中,她指出,被举报人王军,其违法行为涉及与某法官的“勾结”,若将材料转至江苏省高院自行复查,将形成“下级查上级”“同事查同事”的局面,难以保证公正性。她恳请最高法直接介入,提级审理或指令异地法院再审。在回应国家信访局短信告知时,她质疑信访部门将材料模糊转交“有关政法部门”的做法,认为这是对信访人权利的“二次漠视”。她指出,兴化市相关部门正是本案问题的制造地,若再将举报材料转回当地,无异于“将屠夫请进肉案审核”。她请求国家信访局启动实质性督办程序,让“有关政法部门”从模糊走向清晰。

关于被举报人王军的具体情况,举报材料中称其“据悉正接受纪委监委审查”,但此信息尚未得到官方渠道的公开证实。对于举报人所提及的江苏省高院民事调解书的产生过程,以及是否存在基层法院法官预先起草上级法院文书的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尚未对此作出公开回应。

这一持续十余年的纠纷,因一份充满争议的调解书和一连串环环相扣的司法程序,已然成为一个检验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与监督机制的复杂样本。一份基层法院庭长起草的草稿,何以能“一字不改”地成为省高院的生效文书?一起涉嫌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又是如何被一纸民事调解书“冰封”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