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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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务中,向检察机关提交检察监督申请,且检察院已正式受理后,当事人又因与对方达成和解、自身诉求变更,或是担心监督结果不理想撤回申请的情形。
那么,检察监督受理后,能否撤回申请?撤回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通常情况下,检察监督申请受理后,当事人原则上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请,需区分不同情形。周军律师结合实务逐一拆解核心规则、例外情形和避坑要点,精准厘清操作边界。
一、检察监督申请受理后,撤回的3点关键要求
核心规则:检察院受理检察监督申请后,审查终结前,当事人原则上可以自愿撤回申请,无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但需满足3点法定要求,否则检察院可能不予准许撤回。
1. 撤回申请需自愿、真实:撤回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存在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若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撤回申请系非自愿,可在撤回后申请检察院撤销撤回决定,恢复审查程序。
2. 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撤回申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恶意撤回规避自身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存在此类情形,即便当事人自愿撤回,检察院也有权不予准许,继续推进审查。
3. 需在审查终结前提出:撤回申请的时间节点必须是检察院作出审查决定(如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之前;若检察院已审查终结并作出正式决定,当事人再申请撤回的,不予准许,只能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救济。实务中,检察院受理后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当事人需在收到通知书后、审查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撤回申请。
特别提醒: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撤回申请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院不予准许撤回。
二、撤回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
情形一:自愿撤回、无新理由、新证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且撤回时未声明保留再次申请权利,后续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检察院不予受理,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明确要求,避免当事人反复申请、浪费检察资源。
情形二:有新证据、新理由——可以再次申请。
当事人撤回申请后,发现了原审中未提交、检察院审查时未掌握的新证据,或是出现了新的法定监督事由(如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且新证据、新理由足以影响监督结果的,可再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经核查属实,会依法受理审查。
情形三:非自愿撤回——可以申请恢复审查或再次申请。
当事人系因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非自愿情形撤回申请,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形的,可在撤回后合理期限内,向作出准许撤回决定的检察院申请恢复原审查程序;若检察院已终结审查,当事人也可凭相关证据,再次申请监督,检察院经核查确认撤回非自愿的,会依法受理。
周军律师提醒,检察监督的撤回与再次申请,涉及严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要求,切勿盲目操作,否则可能错失唯一的救济机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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