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投标,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实质是一种垄断协议,指投标人之间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或协调一致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投标人独立实施的串通,比如事前约定中标者、相互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联合排斥特定投标人;另一类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主导其成员企业实施的串通,企业按照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横向串通,除了直接证据(如串通协议、行业协会的决定、当事人的证人证言),执法机关和评标机构还会通过多种异常情形综合认定:比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或错漏雷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用同一台电脑编制,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或开标,授权同一人投标,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人或企业缴纳,聘请同一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专项技术特定单位除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保等。
横向串通投标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两点:一是是否有实质性意思联络,二是情节是否严重。比如投标人通过行贿获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双方就投标报价等核心内容进行沟通调整,这种有共同意图的串通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双方均会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但如果投标人单方面透露自己的投标信息并收取钱财,未与对方有任何意思联络——比如透露信息的投标人自愿承担中标几率下降的风险,对方看到信息后修改投标文件,由于没有共同的串通意图,双方通常不构成犯罪,但仍会因违反投标秩序面临行政惩罚,比如被招标人取消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按作废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包括单位),主观上需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是入罪的关键,比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等情形,均会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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