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磊、刘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陈建军、赵芳搬离一号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陈磊、刘佳;2. 判令被告陈建军、赵芳连带向陈磊、刘佳支付房屋占用费;3.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陈磊、刘佳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一号房屋,房屋产权现登记在刘佳名下。陈建军、赵芳系夫妻关系,陈建军与陈磊系父子关系,赵芳与陈磊非母子关系。一号房屋原系陈建军父亲陈振海、母亲李桂兰生前拥有的房屋,陈建军拥有二号房屋的所有权。2007年陈磊、刘佳结婚后,陈振海、李桂兰以陈建军同意无偿将二号房屋给二人居住为条件,同意陈建军、赵芳搬入一号房屋与其共同居住。后陈建军与赵芳结婚并长期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内。
2021年,陈振海去世(李桂兰已先于其去世),一号房屋由陈振海、李桂兰的女儿陈静继承取得所有权。2021年5月,陈磊、刘佳从陈静处购买了一号房屋,完成产权登记。2021年12月初,陈磊与陈建军协商一致,约定陈建军、赵芳搬回二号房屋居住,陈磊、刘佳搬回一号房屋居住。为此,陈磊、刘佳搬离二号房屋,将房屋钥匙交付给陈建军,但陈建军、赵芳却拒绝搬离一号房屋,同时占用两套房屋。陈磊多次催促腾退未果,认为其二人系一号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物权应受法律保护,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被告陈建军、赵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陈建军属于被安置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权利。陈磊曾无偿居住其二号房屋长达15年,在陈磊支付相应住房费用前,其不同意腾退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系其个人产权,陈振海、李桂兰无权决定房屋居住权,原告所述协商腾退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此外,二号房屋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被法院查封,若法院判决房屋有其前妻份额,其二人将无处居住,故拒绝腾退。同时,原告购买一号房屋的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主张原告与出卖人陈静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不认可原告的房屋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刘佳名下,刘佳自认该房屋系其与陈磊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陈建军曾起诉陈磊、刘佳,要求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建军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查明,一号房屋系2001年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所得,甲公司与李桂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4人,陈建军系安置人口之一,该房屋后登记在李桂兰名下。陈振海、李桂兰生前曾办理遗嘱公证,后相关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同意按法定继承办理,陈静继承一号房屋后,将房屋出售给陈磊,双方完成产权过户。
二号房屋原登记在陈建军名下,后陈建军与赵芳签订协议,将房屋登记至二人名下,该房屋因陈建军与前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被法院查封,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但保全措施不影响房屋居住使用。庭审中,陈建军、赵芳确认已收回二号房屋,且仍居住在一号房屋内。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告陈建军、赵芳将一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陈磊、刘佳;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陈磊、刘佳是否系一号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其要求陈建军、赵芳腾退房屋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是否应予支持。
首先,关于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及腾退诉求认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系拆迁安置所得,陈建军系被安置人之一,但拆迁安置协议仅确定其享有安置相关权益,并非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初始登记在李桂兰名下,后续经法定继承由陈静取得所有权,陈静将房屋出售给陈磊、刘佳后,二人完成产权登记,刘佳作为登记所有权人,自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陈磊、刘佳系一号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房屋占有、使用等全部物权。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陈建军曾起诉主张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生效判决已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其仍以安置人身份主张有权居住、拒绝腾退,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陈建军、赵芳虽主张原告与陈静恶意串通购买房屋,但未提交证据佐证,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其以二号房屋被查封、无处居住为由拒绝腾退,因二号房屋查封系保全措施,不影响居住使用,该理由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陈磊、刘佳要求陈建军、赵芳腾退一号房屋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陈建军的身体及年龄状况,法院酌情给予六个月腾退宽限期。
其次,关于房屋占用费的诉求认定。虽陈建军、赵芳无权占有一号房屋,但考虑到一号房屋的来源(原系陈振海、李桂兰遗产,陈建军系其子女)、陈建军曾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陈建军与陈磊的父子亲属关系等因素,从情理及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对陈磊、刘佳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建军、赵芳限期腾退一号房屋,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既保护了合法所有权人的物权权益,也兼顾了亲属间的情理。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亲属间房屋腾退纠纷,结合本案及同类纠纷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物权保护是维权核心。本案中,我方助力当事人胜诉的关键,是明确当事人已完成一号房屋产权登记,系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权。这提醒当事人,购买遗产房、二手房等不动产时,务必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留存好买卖合同、产权证明等核心证据,明确自身所有权,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同时需明确,拆迁安置人身份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安置权益与物权系不同法律概念,不能以安置人身份主张无权占有房屋。
2. 应对对方不合理抗辩,需精准拆解、举证反驳。本案中,对方以“安置人身份、房屋恶意串通、无处居住”等为由拒绝腾退,我方逐一拆解:一是依托生效判决,反驳其居住权主张;二是提交产权登记、买卖合同等证据,佐证当事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反驳恶意串通的抗辩;三是明确二号房屋查封不影响居住,否定其无处居住的理由,精准击破对方不合理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3. 遗产房相关纠纷,需理清继承、买卖等全部权利链条。本案中,一号房屋涉及遗产继承、房屋买卖两个关键环节,我方重点梳理继承过程(法定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买卖的合法性,明确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完整权利链条,有力佐证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避免因权利链条不清导致维权被动。
4. 亲属间房屋纠纷,兼顾法律与情理,精准主张诉求。本案中,当事人初始主张腾退房屋及占用费,我方结合案件实际,预判占用费诉求可能因亲属关系、房屋来源等因素不被支持,重点聚焦腾退房屋这一核心诉求,精准发力,最终实现当事人核心维权目标。这提醒当事人,亲属间房屋纠纷中,需理性设定诉求,重点聚焦核心权益,同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因诉求不合理导致维权受阻。
5. 遭遇房屋腾退、无权占有、遗产房买卖等纠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精准维权。此类纠纷涉及物权保护、拆迁安置权益、继承规则等专业难点,尤其是亲属间纠纷,情感与法律交织,自行维权易陷入被动。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房屋权利链条、收集核心证据、拆解对方抗辩漏洞、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维权思路和诉求重点,全程护航当事人的合法物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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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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