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756号指导案例“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罪”一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内幕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但对真实性的认定应当坚持二元标准。

(1)对于最终公开的内幕信息,应当以相对真实为认定标准。所谓“相对真实”,是指相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媒体首次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只要信息与指定报刊、媒体首次公开的信息基本一致,就应当认定信息具有真实性。至于指定报刊、媒体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或者是否失实在所不问。这是基于广大股民对指定报刊、媒体信的考虑,信息只要经指定报刊、媒体公开,往往会对相关证券、期货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量带来重大影响。即便该种信息不准确,其至失实,但在尚未公开前,也应当被禁止用来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因为利用这种相对真实的信息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未必小于客观真实的信息。当然,如果信息连相对真实性都不具有,则交易人员、泄露信息人员不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故意泄露人员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或者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如果根据社会上正常的人的预判,信息根本不可能影响有关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则不管信息是否具有相对真实性,都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因为《证券法》和《刑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必须是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果根据一般人的预判,信息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具有重大影响,但实际并未产生影响的,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这种情形下可能是因为偶然介入的因素导致一般人预判的影响未实现。

(2)对于因谈判失败或者公司高管人员故意违规不予披露等因而最终未在指定报刊、媒体公开的内幕信息,应当以客观真实为认定标准。在该情形下,无法通过指定的报刊、媒体是否公开这一标准认定信息是否真实,应当以信息内容是否真正发生为认定标准。如果信息内容真实发生,就应当认定信息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