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
如何处置就成了问题
随意出售看似省事
实则暗藏隐患
想要避开报废车处置的陷阱
法官为您指点迷津
基本案情
周某系轻型栏板货车的登记车主,其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直接将车辆出售给石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石某驾驶该车辆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对方车辆的张某受伤。受害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石某和登记车主周某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则辩称其仅是登记车主且履行了案涉车辆报废手续,在本次事故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辆登记车主周某未将车辆交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置,对车辆后续流向疏于管理,存在明显过错。周某违规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石某驾驶该车辆上路引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周某与石某需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石某赔偿张某损失9500元,周某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所有权人有义务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未尽注意义务随意处置车辆,该车违规上路导致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受让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来源: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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